四川绵阳:食品过期24天 无良超市公开搭售

百检网 2021-11-15
      过期24天的薄饼,却公然以“买一送一”的方式向 消费者搭售,四川绵阳的一家超市为此受到食药监部门的严厉惩罚。专家指出,商家应当对搭赠 食品的质量负责,不得搭赠 过期食品。否则既要承担消费者退货、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还要承担经营超过 保质期食品的行政责任。
 
  据四川省食药监局*新公布的一起典型案例,2017年3月20日,绵阳市涪城区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管理局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对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北段67号负一楼乔玛特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查实该超市预包装食品零售区有4袋“多恩迷你经典薄脆”饼干,标示的保质期至2017年02月26日,已经超过保质期24天。但该超市却将4袋饼干分别用黄色胶带捆绑于同类包装的饼干上一并销售,胶带上有“买一送一”字样,价格为23.8元/袋,共计95.2元。该局认定,该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并依照《食品安全法》**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15000元罚款的处罚。
 
  针对此案,四川瑞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点评称, 从市场逻辑上来说,“搭赠食品”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赠送”,其存在的基础在消费者购买了其他食品的前提之上,因此商家的销售行为与搭赠行为密不可分,商家理应对搭赠食品承担责任。从法律角度看,相关法律规范也明确了赠品与商品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2016年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奖品、赠品等视同销售的商品”。2006年商务部发布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可见,法律中的奖品、赠品跟商品一样,不仅要求质量过关,还应保障售后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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