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冒充真货 男子销售假烟假酒获刑六个月

百检网 2021-11-15
      “我法律意识淡薄,希望法庭从轻 处理”,在法庭上,销售假烟酒的杨某悔恨不已。近日,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判决了这起销售 假冒注册 商标的商品罪案件,被告人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7年1月始至今年1月,杨某从他人处购入假冒注册商标的中华、芙蓉王、茅台、五粮液等名烟酒共计价值225743元进行销售,犯罪所得87393元,其中获利65970元。另有计价138350元的假冒名烟酒被公安机关扣押负责销毁。2018年1月4日,杨某被刑事拘留。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杨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4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官提醒广大商家,不可贪图小私违背诚信经营原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将触犯刑律;市民也要强化商标意识,遇到侵权行为应及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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