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2家经营单位。目前,海口市龙华区食药监部门已对不合格食品进行核查处置。其中,海口龙华鑫桂荣海螺摊因销售一批次白贝不合格,且未能提供货者的资质证明、进货票据、进货记录等材料。目前,警方已决定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
海口龙华鑫桂荣海螺摊经营不合格白贝
据了解,今年3月6日,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派工作人员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南沙路坡博市场内的海口龙华鑫桂荣海螺摊抽检其经营的白贝,经检验,氯霉素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高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白贝购进日期为2018年3月6日。
今年4月4日,海口市龙华区食药监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传来的《检验报告》(NO:GTJ(2018GC1050显示,海口市龙华区南沙路坡博市场内的海口龙华鑫桂荣海螺摊抽样的白贝,经检验,氯霉素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高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今年5月7日,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传来的(复检《检验检测报告》(No食复2018-04-008,显示经对备用样进行氯霉素项目复检,检验结论:所检项目还是不符合要求。
经食药监部门查明,上述不合格白贝是海口龙华鑫桂荣海螺摊2018年3月6日购进的,共购进了18斤,进货单价3元/斤,销售单价为5元/斤,货值金额为90元,违法所得36元,经营者未能提供该批次白贝的供货者的资质证明、进货票据、进货记录等材料。
依据我国《刑法》第144条规定,当事人经营上述含国家禁用兽药(氯霉素的白贝行为,涉嫌符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获罪情形。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规定,5月15日,龙华食药监局将此案移交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做进一步侦查办理。
6月4日,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决定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目前该案处于公安部门侦查中。
海南客润佳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不合格沃柑(柑橘
今年3月9日,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派工作人员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迎宾大道18号新城吾悦广场负一层B1004商铺的海南客润佳商贸有限公司抽检其经营的沃柑(柑橘,经检验,丙溴磷,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沃柑(柑橘购进日期为2018年3月6日。
今年4月4日,海口市龙华区食药监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传来的《检验报告》(NO:GTJ(2018GC1205显示,新城吾悦广场负一层B1004商铺的海南客润佳商贸有限公司抽样的沃柑(柑橘,经检验不合格。
经查明,今年3月6日,当事人从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中山南路南北水果市场C1栋15号海口琼山琼贵水果批发店购进上述不合格沃柑(柑橘99斤,进货单价为3.5元/斤,实交供货商进货款346元,销售单价为4.98元/斤,现场检查时已全部销售完毕,涉案货值金额493.02元,违法所得147.02元。
当事人能够提供上述不合格批次沃柑(柑橘的进货单据、验收入库单,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该批次沃柑(柑橘快速检测合格报告等复印材料。
海口龙华区食药监部门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25条第项的规定,但其采购上述沃柑(柑橘时,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其行为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26条第二款、我国《 食品安全法》第65条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54条、我国《食品安全法》第136条规定,免于处罚。
另据了解,该批不合格沃柑(柑橘的供货商为海口琼山琼贵水果批发店(经营场所: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中山南路南北水果市场C1栋15号,今年5月2日,龙华区食药监局已将该线索通报海口市琼山区食药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