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首例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百检网 2021-11-15
      6月7日上午,由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全省首例 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年3个月至5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万至5万元人民币不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5名被告人被判决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合计315.845万元,支付无害化 处理费用110406.29元人民币,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据了解,2017年3月11日,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协调指挥,联合公安部门对电白区5个海藻麒麟菜加工经营点采取现场突击查处行动。现场查封海藻麒麟菜原料、半成品、成品、加工用添加剂硫酸铝铵、亚氯酸钠以及生产加工用具等一大批,后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5个经营点的所有人李某生、严某燕、严某、蔡某仔、符某玉先后于2017年3月31日被刑拘,同年5月6日被逮捕。同年10月30日,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以李某生等5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公诉。2018年4月4日,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就该案再向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处李某生等5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5人承担涉案海藻麒麟菜无害化处理产生的费用,承担召回已售涉案海藻麒麟菜并作无害化处理产生的费用,并对5人分别处以销售价款10倍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该案。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4月开始,被告人李某生从非洲购买海藻麒麟菜(又名石花菜、海菜,经越南东兴市边民互市贸易,将海藻麒麟菜运到茂名市电白区其仓库,再销售给被告人严某燕、严某、蔡某仔、符某玉等人。严某燕、严某、蔡某仔、符某玉等人购得海藻麒麟菜后,使用硫酸铝铵(又称明矾、海盐等进行加工。加工后的产品质量好的销售给省内外凉菜原材料批发商出售给他人作为凉拌菜的食材,质量差的出售给养殖户作饲料。经查,严某燕等人销售金额合计为315845元。现场扣押李某生、严某燕等5人的涉案海藻麒麟菜总量共303.13吨。经检测,涉案海藻麒麟菜原料、成品、半成品均检出铝残留,鉴定样品为不合格。参照专家评估意见,涉案海藻麒麟菜中铝的残留量已达到“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经核准论证,对扣押涉案海藻麒麟菜填埋无害化处理需成本费用共110406.29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生、严某燕、严某、蔡某仔、符某玉等的行为属于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案件应定性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李某生等5人主观上均有明知的主观故意,应当以查实的进货数量为依据对李某生定罪处罚,以扣押到的海藻麒麟菜价值和已销售的金额总和对严某燕、严某、蔡某仔、符某玉等4人定罪处罚。根据《侵权责任法》《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5人还应当承担涉案海藻麒麟菜填埋无害化处理所需成本费,支付所得价款10倍的赔偿金。5人的行为对众多不特定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无人主张权利,说明众多消费者还不知情,5人还应该通过公开赔礼道歉,以示真诚悔罪。
 
  据此,法院依法对刑事部分判决被告人李某生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严某燕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严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蔡某仔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符某玉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决被告人严某燕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1700000元,支付无害化处理费用人民币40676.2元;被告人严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950000元,支付无害化处理费用人民币6373.86元;被告人蔡某仔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501970元,支付无害化处理费用人民币2094.26元;被告人符某玉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6480元,支付无害化处理费用人民币4224.96元;被告人李某生支付无害化处理费用人民币57037.01元,并对被告人严某燕、严某、蔡某仔、符某玉承担的惩罚性赔偿金负连带赔偿责任。5名被告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广东省省级以上电视台和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
 
  该案承办检察官介绍说,该案是今年3月2日*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广东省首例食品安全领域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省、市、区党委政府对这个案件高度重视,要求务必高质量办好案件。为收集证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做了大量工作,为该案的成功办理打下了坚实基础。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每一个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基本的公共安全,是*大的民生问题。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能,市、区两级检察机关勇于担当,主动作为,通过提起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追究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责任,切实加大打击违法行为力度,加重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成本,达到“办理一案,震摄一方,警示一片”的教育效果,切实保障民生民利,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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