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可跨省销售

百检网 2021-11-15
      5月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和《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 管理办法》公告,分别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和批发企业的经营能力、企业资质 审核条件等方面做出了规定。上述《规范条件》中还强调,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除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食盐批发销售业务外,可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食盐批发销售业务;省级以下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除在本市(县开展食盐批发销售业务外,可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他市(县开展食盐批发销售业务。
 
  《规范条件》还要求,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的原料盐应有稳定的来源:海盐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拥有相应的盐田资源,且盐田资源有10年以上的滩涂或海域使用权,湖盐和井矿盐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当有10年以上采矿权;或者原料盐采购自其所属集团公司或集团公司控股的下属企业,且其所属集团公司或集团公司控股的下属企业拥有相应的盐田资源,该盐田资源有10年以上的滩涂或海域使用权,或采矿权;或者原料盐采购自其他食盐定点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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