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网上一篇名为《盘点中外坑人 食品 包装,它们把吃货们骗惨了》的帖子很火。该帖图文并茂,罗列了一些奸商们常用的欺骗伎俩,让吃货们觉得不仅舌头被欺骗,就连“食商”“智商”也受到了“侮辱”。
根据网文总结,这些食品包装的欺骗套路大体有3种。一是“小题大做”:产品的量明明很少,却用上*豪华和硕大的包装,感觉仿佛就是“买空气送薯片,买盒子送饼干,买塑料袋送巧克力……”二是“偷摸遮掩”:包装利用视觉差、空间架空等原理,使消费者对内里食物的数量和质量产生错误的联想;三是以小充大,以次充好,这类产品在包装或广告宣传效果上,常常使用夸大溢美之辞,但实际的产品却在数量及质量方面严重缩水,而且广告图的角落都有一句免责声明——“仅为广告效果,一切以实物为准”。
那么,事实真的如商家所想的那样,用以上方式坑吃货,坑完却可以免责吗?当然不可以。通过对商家在食品包装上的“套路”进行分析,这些行为应定性为虚假宣传。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解释,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为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和不正当利益,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进行不真实的宣传,导致或足以导致购买者对商品或服务产生错误认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虚假宣传之所以跟不正当竞争挂钩,主要是因为这一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而这一原则的市场逻辑是,当消费者因为分不清真假而拒绝接受该同类的产品或服务,就使得整个商品和服务市场形成了扭曲的信号,连带伤害诚实经营者。虚假宣传行为者可能获得不等价的巨大经济利益。这样的市场竞争将造成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妨碍竞争机制作用的发挥。
在包装上玩猫腻,是典型的弄虚作假,自然也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由于涉及预包装食品,且损害了消费者权益,这种作假行为不仅要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还要受到《 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与预包装食品标签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制。《食品安全法》第71条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和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同时,此举也损害了消费者享有的公平交易权利。
由于前述包装问题有许多涉及到标签标识,而关于这一领域,我国《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得更为详细具体,比如要求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通俗易懂、准确、有科学依据;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虚假、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既然法律法规都有相关规定,那么若遇坑人食品包装,吃货们感觉被骗,当然就没必要忍着,也不要怕麻烦,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积*主动维权。自从《食品安全法》有了惩罚性赔偿(10倍赔偿规定,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开始在包括食品标签在内的食品安全问题上较真,而且获得法院支持的案例也越来越多。这是一个非常好的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