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近日审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 食品安全 监督条例》,《条例》对政府监督举措、 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我监督及社会监督等方面内容进行了明确。值得关注的是,该《条例》还明确了深圳可结合实际,在 食品质量、营养健康、过程控制等方面组织制定严于国家 标准或者 广东省标准的深圳标准。
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全面做好食品安全工作,坚持*严谨的标准、*严格的监管、*严厉的处罚、*严肃的问责,增强食品安全监管统一性和专业性,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和能力。”食品安全标准是对食品安全作出的技术规定,也是食品安全监督执法的法定技术依据。一个日益完善、科学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是保障公众“舌尖上的安全”的基础。标准的高低与企业生产和政府监管紧密相连。对于食品安全,深圳的态度很明确,就是要高于国家和省级标准,建立*严格的“深圳标准”,这是一种宣示,也是一种气魄。
有数据显示,过去几年,我国完成了近5000项食品标准的清理,发布了1224个食品安全标准,涉及食品安全指标两万多项。此前,历史沉疴、行业利益和交叉繁琐的行政程序造成了中国食品安全标准的严重落后,应该说,这些年来我国在完善食品标准方面做了不少工作,但实事求是地讲,一些标准仍有待提升。
譬如根据卫生部颁布的《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食品产品中含有转基因成分的,要在包装上有标识。但是,由于该办法没有规定转基因标识的具体大小,一些商家就将此标识得相当“低调”,顾客很难看得清楚。而《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在酝酿之初即提出转基因标识应当在显著位置进行标注,“转基因”三字的文字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违反上述规定的,由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而相关几近严苛的细致规定,在此次通过的《条例》中还有许多。
此外《条例》还提出,鼓励食品以及食品相关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国家和地方标准为基础,借鉴国际标准和国内外先进标准,制定和发布食品相关团体标准。同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制定和实施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也就是说,深圳鼓励企业自身对标国际**,在标准的制定上自我施压,通过自下而上的力量来促使食品安全标准的进一步提升。
根据《条例》的规定,深圳市食药监管部门可以建立食品深圳标准认证和标识制度,对符合深圳标准的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或者服务赋予深圳标准标识权。这样的做法无疑将带动消费者用脚投票,从而激发市场的力量,鞭策相关企业进一步提升产品质量,呵护食品安全。
眼下,深圳正全力打造更具示范**作用的全面深化改革先行区,要“**”和“先行”,就得有更高的“深圳标准”。从这个意义上讲,《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提出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广东省标准的“深圳标准”正值其时。
对于食品安全,深圳的态度很明确,就是要高于国家和省级标准,建立*严格的“深圳标准”,这是一种宣示,也是一种气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