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参未标注质量等级 消费者获赔27万元

百检网 2021-11-15
  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 海参作为滋补品,一直为人们所追捧,但是如果没有标注等级,可能会引来法律纠纷。
 
  2015年6月4日,杨某在某百货公司花2.7万元购买了3盒辽渔码头尊品干海参。杨某认为涉案海参没有标注等级,不符合《 食品安全标准 预包装食品 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规定,于是将百货公司告上法庭,请求购买涉案海参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认定涉案海参未标注质量等级,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涉案海参仅标签存在瑕疵,并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杨某不服上诉。
 
  杨某上诉称,涉案海参未标注质量等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及《*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百货公司应当向其支付购买涉案海参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百货公司辩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立法本意所要惩处的对象是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而所谓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对人体不造成危害,涉案海参并不存在影响食品安全的情形,一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并无不当。
 
  近日,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百货公司向杨某支付27万元赔偿金。
 
  北京市律师协会 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芦云就相关话题做出分析解读。
 
  经济之声:为什么二审的时候会改判?要判商家10倍的赔偿?
 
  芦云:“对于食品安全标签标识,不断出台了一些新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除了这些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外,我们还有很多国家标准,比如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营养标签通则。在这些国家标准里,对于产品的标签和说明书有明确的规定。比如本案件,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明确规定,如果有执行相应的标准等级,应当进行等级标注,如果没有标注就认为不符合食品安全,就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148条退一赔十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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