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营销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两家侵权企业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事件:
销售假冒“金龙鱼”被施以行政处罚
在去年12月21日,佛山市南海区某 粮油店(下称粮油店及某商店(下称商店涉嫌商标侵权,销售带有“金龙鱼”字样的调和油和花生油,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粮油店及商店施以扣押行政强制措施。今年2月,该局认为查扣商品与原告“金龙鱼”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 食用油、食用油脂为同种商品,所使用的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在视觉上无差别,为相同商标。
经原告“金龙鱼”鉴定,该商店及粮油店经营的食用油商品为假冒“金龙鱼”和“鱼图形”注册商标的产品,属于侵犯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终,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罚款各2000元。
判决:
被告行为侵犯商标专用权
今年7月13日,禅城法院开庭公开审理了粮油店及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两案,原告某食品营销有限公司(下称食品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粮油店及商店停止侵权,各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两被告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经查明,丰益贸易(中国私人有限公司依法享有对“金龙鱼”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将该注册商标许可原告食品公司使用。今年2月17日,原告被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告知,被告因销售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食用油产品被行政处罚。
原告认为,“金龙鱼”品牌商标早在2007年便被国家工商局认定为******,“金龙鱼”品牌食用油在中国享有*高知名度,为广大消费者熟知。被告侵犯原告的商标权益,销售假冒食品,主观恶意十分明显、性质*为恶劣,其行为在客观上也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导致原告商誉受损。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经营场所内查扣的食用油为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内商品,其使用的“金龙鱼”品牌商标,与原告注册商标视觉上无差别,构成相同。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被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基于商标权人许可使用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被告就本案的侵权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终,该院判决被告商店及粮油店赔偿原告食品公司经济损失各7000元。
提醒:
由不正规渠道进货,将面临行政处罚和侵权赔偿
近年来,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来越重视,市场监管部门也加大了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纠纷也日益增多,整个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也在逐步增强。但是目前仍有一些经营者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生产销售一些侵权商品,严重危害知识产权人和社会的合法利益。上述两案均是从事销售的个体工商户,没有审慎对待进货渠道,采购了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所引发。
作为销售商,其对进货渠道及商品选购,应保持比普通消费者更高的审慎和注意义务,不要基于进货价低等因素从不正规渠道进货,否则不仅将面临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也会面临商标权人提出的侵权赔偿。
同时,从保护自身角度出发,作为销售商应妥善保管进货书面凭证,凭证中应详细载明货品名称、数量等信息,并由相应的进货单位签名盖章,在发生纠纷时,可以以此为据,反映商品的来源以供法院审查是否符合商标法所规定的合法来源抗辩,而免除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