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名单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生产经营者的红、黑名单实施规范管理,此《规定》自2017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1 县级以上食药监部门将建立“红黑名单”数据库
按照《规定》,县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因严重违反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简称责任人员等有关信息,通过政务网站或媒体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者包括兰州市行政管辖区域内从事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的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
生产经营者“红黑名单”管理遵循依法、客观、及时、公开、公正的原则。行政处罚决定生效,满足“黑名单”条件的,当事人在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其被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县级以上食药监部门应当建立食品药品安全“红黑名单”数据库,并实现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
2 屡次纳入“黑名单” 将被依法从重处罚
据了解,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公布的期限为两年,公布期限自公布之日起计算。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期限届满时,在公布“黑名单”期间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由首次公布信息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黑名单”专栏中的信息转入备查数据库,供社会查询。
市、县区食药监部门应当按照“谁处罚、谁公布”和“谁公布、谁负责”的原则,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将纳入生产经营者“黑名单”的相关信息在其政务网站、所在地政府政务网站或媒体上予以公布。被纳入生产经营者“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及其责任人员,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从重处罚。
3 以下16种情形,将纳入“黑名单”
根据《规定》,今后,纳入诚信红名单的企业,将获得减少日常监督检查频次、优先纳入诚信企业等评先选优推荐单位、政策优先服务对象等多项优先权。
存在以下16种情形,将纳入“黑名单”,具体如下: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及其他严重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
2.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受到行政处罚的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被许可人;
3.在行政处罚案件查办过程中,伪造或者故意破坏现场,转移、隐匿、伪造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
4.不按照法定要求从事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后果,受到行政处罚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
5.违反《 食品安全法》,生产经营**婴幼儿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受到行政处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
6.违反《药品管理法》,故意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受到行政处罚的药品经营者和责任人;
7.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受到行政处罚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
8.未经许可生产化妆品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定标准的化妆品、假冒化妆品,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
9.发布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违法广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建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纳入黑名单的人员;
10.被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广告批准文号后,仍继续发布违法广告的药品及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
11.未经审批擅自发布违法广告,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或相关部门曝光的药品及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
12.受到行政处罚,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不得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
13.因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
14.根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应当纳入失信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责任人;
15.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
16.其他应当纳入黑名单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