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路桥:一作坊涉嫌生产“地沟油” 被追究刑事责任

百检网 2021-11-15
  日前,犯罪嫌疑人叶某、黄某、金某、罗某、林某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被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2016年4月至2017年2月,犯罪嫌疑人叶某、黄某夫妻陆续在椒江、路桥、黄岩等各大菜市场以均价一元每斤的 价格低价收购 猪肉摊上废弃的下脚料——猪乳房、膘肉碎、肚下塌等,并在蓬街镇自己家的临时作坊内进行熬制,制作成劣质的油品。
 
  据犯罪嫌疑人交代,根据收购的下脚料的新鲜程度可以提炼为食用油和工业用油,其中所生产的560余斤食用油以3.5元每斤的价格分别销售给蓬街镇竿蓬后街早餐店店主金某、林某360余斤,蓬街镇三桥埠头早餐店店主罗某200余斤,以及流动的“炸鸡摊”若干斤。犯罪嫌疑人金某、林某以及罗某明知系劣质油的情况下,仍购买该油并用于店内烹制食品销售给顾客。
 
  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叶某、黄某使用猪肉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食用油”并予以销售,其行为已触犯法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金某、林某、罗某明知系利用猪肉加工废弃物资等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用油”,仍用于食品制作并销售供人食用,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食用猪油”国家标准明确要求,提炼食用油所用的脂肪组织不能包含骨、碎皮、毛发、耳朵、尾巴、脏器、甲状腺、肾上腺、淋巴结、气管、粗气管、沉渣、压榨料及其它类似物。因而,根据司法解释,利用明令禁止使用的猪肉加工废弃物等生产、加工食用油的,应当认定为“ 地沟油”。“地沟油”事件频发,再次警示大家,不管是商家还是消费者,都应自觉承担起社会责任,共同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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