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以下简称记录仪)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自动监视和记录以电为动力的各种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态的记录仪。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2423-2001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GB/T 2828-1987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
GB/T 2829-2002 周期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
3 型号命名
型号命名方法如下:
示例:JLWZ-BQ001
4 技术要求
4.1 使用环境条件
记录仪在下列条件下应能正常运行
a) 环境温度: -10~45℃ ;
b) 相对湿度:45~95% ;
c) 大 气 压:86~106kPa。
4.2 外观和结构
记录仪外壳应美观大方,表面无腐蚀、不应有裂纹、变形、划伤和毛刺等现象,表面涂层应均匀、无锈蚀、无气泡、脱落和磨损现象。
零部件应紧固无松动,按键、开关、旋钮应灵活可靠。说明功能的文字和图形符号标志应正确、清晰、牢固。
4.3 功能
4.3.1 记录仪应具备通讯、数据输出、记录、存储、工作正常显示及故障报警等基本功能。
4.3.2 记录仪应能连续自动监视记录设备的运行状态,并能在被监控设施出现过流、短路、欠压、阻转、缺相和错相等情况下安全运行。
4.3.3 记录仪应具备断电自动保护和通电自动恢复功能
工作电源切断后,数据应保存不丢失,具体的数据保存时间和时钟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0 天。
4.3.4 记录仪应具备数据锁定及防止随意更改的功能。
4.4 性能要求
4.4.1 通道输入特性
a) 对通道输入信号电流要求由产品标准规定;
b) 记录仪应具备与上位机通讯的接口,实现通过电话传输或微机接收数据。
4.4.2 记录灵敏度
记录仪应能记录功率大于0.2kW的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行信号。
4.4.3 数据记录、显示和打印
a) 记录仪应能记录污染治理设施的下列内容:
—年、月、日、时、分 (运行时间,停运时间);
—通道号及该通道设备详细情况;
—通道号、月份及该月设备运转率;
—通道号、年及年累积时间的运转率。
b)记录仪应能按下列方式打印输出:
—按通道号逐月打印设备运行状态;
—按通道号打印通电和断电时间。
4.4.4 记录误差
在使用环境条件下,时段记录误差和计时精确度不低于30s/d。
4.4.5 电源适应性
在电源电压变化不超过±15%的情况下,应能满足各项功能和性能的要求。
4.5 安全性
4.5.1 绝缘电阻
在正常大气条件下,记录仪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50MΩ。
4.5.2 抗电强度
在正常大气条件下,记录仪承受频率为50Hz、有效值为 1500V的正弦交流电压 1min应无飞弧和击穿现象。
4.6 环境适应性
4.6.1 高温负荷
记录仪在温度为45℃及通电工作状态下,应能持续工作8小时,并符合4.2和4.3的规定。
4.6.2 低温负荷
记录仪在温度为-10℃及通电工作状态下,应能持续工作8小时,并应符合4.2和4.3条的规定。
4.6.3 低温贮存
记录仪在温度为-25℃和断电工作状态条件下搁置48小时,恢复后应符合4.2、4.3和4.4 条的规定。
4.6.4 恒定湿热
记录仪在温度为45℃、相对湿度为93%的条件下搁置48小时,恢复后应符合4.2和4.3条的规定,其绝缘电阻应不小于5MΩ。
4.6.5 扫频振动
无包装的记录仪在经受表1规定的振动试验后,应符合4.2和4.3条的规定,并能正常工作。
表1 振动试验要求
频率范围,Hz | 位移振幅,mm | 每一轴向上的扫频循环次数 | 要求 |
10~30~10 | 0.75 | 5 | 按工作位置在三个相互垂直的轴向上依次振动 |
30~55~30 | 0.1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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