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了6月份全市办结的10起食品药品违法典型案件。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岳锁贵食品经销部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执法人员对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岳锁贵食品经销部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鑫双益”炒(咸干花生(执行标准:GB/T22165-2008,生产者为高碑店市博昌发达食品有限公司,标签标注保质期:春、夏三个月,秋、冬六个月,生产日期:见内签3袋,执法人员检查该食品袋内,未发现“内签”;发现“蒙伟”特级葵花籽(执行标准:GB/T22165-2008,生产者呼和浩特市蒙伟食品厂,保质期:8个月,生产日期:见封口处标签内1袋,执法人员检查该食品袋内外,未发现“封口处标签”。经调查,上述2种食品货值金额259元,违法所得37元。
依据相关规定, 没收上述违法食品共4袋,没收违法所得37元,并处5000元罚款,共计5037元的行政处罚。
内蒙古食全食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执法人员对内蒙古食全食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在食品销售区货架上发现“荷氏农场马苏里拉奶酪”(北京宝和瑞源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经销,生产日期为2015年06月14日、保质期至2016年03月14日,规格为227克/块5袋,上述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经调查,上述食品货值金额175元。
依据相关规定,没收违法食品“荷氏农场马苏里拉奶酪”5袋,并处1万元罚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靳雪荣粉条经销部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食品案
执法人员对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靳雪荣粉条经销部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经销部在经营散装粉条,但未能提购进票据、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生产厂家及供货商资质。执法人员当场该经销部给予警告,并责令其依法整改。 之后,当执法人员再次对该经销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经销部仍在经营散装粉条,仍未能提供购进票据、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生产厂家及供货商资质,拒不整改。
依据相关规定,处以5000元罚款。
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医科大学项目部工地食堂未做食品留样案
执法人员在对内蒙古建设有限公司医科大学附属医院项目部工地食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工地食堂未履行食品留样制度,未配置相关设施(留样柜和留样盒,也未制作留样记录。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该工地食堂立即整改。之后,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工地食堂进行检查,发现该工地食堂依旧未履行食品留样制度,拒不改正。
依据相关规定,对内蒙古建设有限公司医科大学附属医院项目部工地食堂给予警告,并处6000元罚款。
呼和呼特市赛罕区万达广场川人百味快餐店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执法人员对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万达广场川人百味快餐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使用的预包装食品“奶酪”(原产地:芬兰1袋,该食品未标注国内代理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依据相关规定,没收上述违法食品1袋,并处5000元罚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万太隆餐饮服务部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案
执法人员对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万太隆餐饮服务部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餐饮服务部使用的预包装食品“好时焦糖味糖浆”1瓶,该食品未标注生产日期。
依据相关规定,没收上述违法食品1瓶,并处5000元罚款。
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半山半水未来星幼儿园学生食堂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执法人员对金川开发区半山半水未来星幼儿园学生食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幼儿园食堂现场提供的《餐饮服务许可证》(编号:内餐证字(2014第150121000001号,类别食堂,备注:幼儿园食堂、不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海产品,有效期限:2014年01月03日至2017年01月02日已过期。该幼儿园食堂于2017年2月14日开园,当日中午开始供餐至2017年2月17日上午,供餐3天,违法所得6300元。
依据相关规定,没收违法所得6300元,并处5万元罚款,共计56300元的行政处罚。
内蒙古荣立药业有限公司从非法渠道购进“脑心通胶囊”等药品案
执法人员对内蒙古荣立药业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脑心通胶囊”等24个批次药品,共计61盒。该公司无法提供上述药品的合法购进票据、验收记录和供货企业资质。经调查,上述药品从非法渠道购进,货值金额1195元。
依据相关规定,没收上述从非法渠道购进的药品,并处货值金额4倍罚款,共计4780元的行政处罚。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轻松大药房南马路店从非法渠道购进“龟甲胶”药品案
执法人员对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轻松大药房南马路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在该药店中药饮片销售区域发现标示“生产企业为石家庄华鹏药业有限公司,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20053229、规格250克/盒,批号140303,生产日期2014年3月31日,有效期至2017年2月”的“龟甲胶”现货4盒。该药店无法提供上述药品的购进票据、验收记录、出厂检验报告和供货企业资质。经调查核实,上述药品从非法渠道购进,并且已经超过有效期,货值金额1800元。
依据相关规定,没收上述违法药品,并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共计9000元的行政处罚。
内蒙古恒元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三十三店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第三类类医疗器械案
执法人员对内蒙古恒元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三十三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第三类类医疗器械“优锐一次性使用注射笔用针头”(生产厂家:碧迪医疗器械(上海有限公司,批号:60896174盒,“一次性使用输液器 带针”(生产厂家:河南曙光健士医疗器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批号:1612161包(共25套。经调查,该店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
依据相关规定,没收上述违法经营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并处5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