奶粉安全”……这是不少家长在选购母婴产品时坚持的原则。然而,近日一位济南母亲秉承这个原则选购进口产品时就遇到了闹心事儿,不仅多花了钱还让孩子遭了罪。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没有中文标识的进口产品引发孩子呕吐腹泻
2016年9月,路女士两次来到被告母婴用品店购买了婴幼儿奶粉10盒、钙片2盒。路女士在购买了满是外文标识的进口产品后,给自己的孩子以及朋友的孩子都吃了,随后孩子们均发生了呕吐腹泻等症状。
母婴用品店的负责人表示,路女士所购买的商品均为进口产品,但其包装上均为外文标识,未见中文标识。路女士后来了解到,无中文标识的产品为不合格产品,她认为,被告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了解了相关法律后,路女士向市中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某母婴用品店退还原告货款2586元并赔偿25860元。
“有POS单也不能证明是我卖的”
被告某母婴用品店辩称,涉案产品并非被告店铺内的商品,被告未向原告出售过涉案商品。原告路女士提交的POS 签购单并非购物小票,不能体现原告所购商品。据被告了解,原告路女士曾向工商部门进行举报,被告的店铺被搜查后未发现销售过涉案商品。
原、被告存在争议的事实主要集中在原告所持商品实物是否自被告处购买。
为证明上述商品是在被告处购买,原告提交购买涉案商品时录制的视频三段,其中于2016年9月19日录制一段,于2016年9月27日录制两段,显示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购买某品牌奶粉四罐和某品牌奶粉两罐,四种复合维生素软糖ACDE和钙片一盒,总价值为1518元;于2016年9月27日购买某品牌奶粉四罐,四种复合维生素软糖ACDE和钙片一盒,总价值为1068元。同时,原告索要购物发票时,店员答复称“没有发票”“从来都不开发票”。
被告认可上述视频系在其店铺内拍摄,但表示不能体现涉案商品系原告在被告处购买;对于商品实物,被告在庭审时表示“既不能肯定不是我店出售,也不肯定是由我店出售的”。
法院判决返还购物款并十倍赔偿
市中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经营场所的对外招牌为“某の海购”,原告于2016年9月自被告处购买了总价值为2586元的商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对涉案证据的质证情况,市中法院认定被告虽否认原告提交的产品系自被告处购买,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实原告支付2586元系购买了何种商品,且一方面被告对原告提交的POS签购单真实性无异议,另一方面原告提交涉案商品实物予以印证,故本院认定涉案商品系原告在被告处购买。原、被告之间存在就涉案商品建立的买卖合同关系。
根据相关法律,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涉案产品无中文标明的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系标识不合格产品。
被告作为销售者,没有对所售商品尽到全面谨慎审查义务,原告关于被告退还货款2586元并赔偿2586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