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背景
现行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2005年11月2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9号,以下简称《程序规定》),与目前环境影响评价“放管服”改革新形势和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新任务新要求不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生态环境部对部门规章修改工作的总体部署,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组织对《程序规定》进行了修改,形成《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
二、编制思路
落实有关法律法规修改的要求,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
三、主要修改内容说明
修改后全文共5个章节21条,即删除“第五章 期限”,有关内容融合至其他章节,条款作出较大调整。实施范围为生态环境部审批的建设项目,包括普通项目、海洋工程项目以及核与辐射项目,地方可以参考《程序规定》执行,也可以根据本地特点制定相应的具体办法。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与受理、技术评估与审查、 批准与公告 3 部分主要流程,以及与审批程序关系较为密切的内容。
一是删除不符合简政放权要求的表述。调整文件名称和适用范围,不再包括已经不需要审批的环境影响登记表。删除了不符合并联审批原则的环评审批前置条件的有关表述。删除了已经取消的要求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具备环评资质的机构编制的有关表述。
二是增加对违法违规行为监管的表述。增加受理后发现未批
先建等行为的,对有关建设单位和个人移送处罚的有关表述。增加对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五个不批”的情形不予批准的表述。增加对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存在质量问题的进行处理处罚或信用管理的表述。
三是增加优化审批服务有关表述。增加了生态环境部和技术
评估机构主动服务、加快审查的要求。简化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书(表)的受理要件为不超过4项。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 明确建设项目审批申请的受理以网上受理为主,并可以采用邮寄纸质件等方式实现不见面审批。增加了建设单位可以撤回报告书(表)的表述。增加了审查和技术评估不收费的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