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出台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 明确承储企业退出9种情形

百检网 2021-11-15
     5月12日,记者从海口市政府办公厅了解到,日前,《海口市市级 储备粮 管理暂行办法》(下简称《办法》正式印发。《办法》明确了海口市级储备粮中的稻谷、 小麦、 大米的轮换时间,同时规定了承储企业退出的9种情形。
 
    《办法》对储备粮的承储管理做了详细规定。海口市级储备粮主要依托该市国有粮食企业承储,仓容不足情况下,可选择其他粮食仓储企业承储。选择其他粮食仓储企业,企业除具备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在同一库区具有自有产权、符合国家粮食仓库建设标准原粮有效仓容2.5万吨以上或成品粮有效仓容1万吨以上,有经过专业培训的技术人员,无违法经营记录等条件。
 
    《办法》规定建立储备粮承储退出机制。当承储企业出现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海口市级储备粮严重亏库,且不能自行补库的;经营管理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贴、农发行贷款;未经批准,擅自将储备粮委托第三方代为储备或轮换等9种情形时,将被终止承储关系。
 
    在储备粮的轮换时间上,《办法》规定,原则上稻谷和小麦每2年轮换****,每年轮换数量一般不超过承储计划的50%;大米轮换时间根据储备粮的品种、品质和储存条件等情况确定。承储企业轮入的稻谷、小麦生产年限必须在12个月以内;轮入的国产大米生产日期必须在45天以内。
 
    “根据《办法》,海口市级储备粮中大米的轮换时间要求和省级储备粮不同。根据《海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级储备粮中大米每3个月轮换****。”海口市粮食局相关负责人解释,该局今年在实施国家“危仓老库改造”计划,重点进行大米低温仓改造提升。仓储条件改善后,大米的存储期根据品种不同可由现在的3个月延长到半年至两年以内。
 
    另外,在监督检查方面,《办法》规定承储企业发生市级储备粮储存事故,造成损失,属于承储企业责任事故的,由海口市粮食局责令其在承储任务期内予以补库,或者照价赔偿,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监督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海口市级储备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纪律、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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