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1月9日消息:千余元买来
2013年12月17日,关先生在某商场购买了6盒进口巧克力,共支付1050元。巧克力的外包装上用中文标注了“生产日期(日/月/年”的字样,此外还印有英语、法语等五种外文,盒子底部有“02/07/2013”字样。关先生诉称,依据外文提示,盒底的日期实为巧克力的到期日,亦即这些巧克力早已过了保质期。
法院审理查明,五种外文均为“到期日”之意,盒底部的“02/07/2013”应理解为紧承其上的外文标注而来。此外,国外厂商*少标注商品的生产日而多标注到期日,“日/月/年”的方式亦符合外国日期标注的通常做法。故法院认为,2013年7月2日是这些巧克力的到期日。商家未履行检验食品是否合格并如实记录保质期、及时清理过期食品的法定义务,应认定为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