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9月21日讯(记者 樊伟宏 通讯员 朱海升 近日,市
暂行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加工,有固定场所,从业人员较少,加工规模小,采用传统工艺加工,无预包装或简易包装,销售范围固定的食品加工单位和个人,要实行备案管理。食品加工小作坊开办者是食品安全**责任人,对加工食品质量安全负责。食品加工小作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加工场所周围应无有害气体、烟尘、粉尘及其他污染源,场所内垃圾应密闭存放;应具有与加工食品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相关卫生要求;存放原辅材料、成品(半成品及包装材料的库房,不得存放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等物品;应建立管理台账,详细记录包括原(辅料进货来源、数量、食品销售等信息,以及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等;应使用食品用包装材料和容器包装食品;从业人员应取得健康查体证明后方可上岗,并每年体检一次,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应符合《食品安全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此外,食品加工小作坊应签署《食品安全承诺书》,并明示于醒目位置,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