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卫生新闻网讯 为进一步规范零售药店经营
一是要求药店经营保健食品必须申办《保健食品经营备案凭证》,建立保健食品经营档案。
二是要求药店采购保健食品必须索取供货方资质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相关证明文件等,未提供有关资质一律不得采购。
三是要求药店经营保健食品必须设立专柜,不得与其它产品混放,且需设立标识。
四是要求药店采购保健食品必须索取并留存合法有效的采购票据,并建立购销台帐,详细记录保健食品经营情况。
截至目前,该局已审核发放《保健食品经营备案凭证》160多张,下一步,该局还将对各零售药店经营保健食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对零售药店保健食品经营中的标识、分区(柜摆放、台账登记、票证建档等进行规范,逐步完善零售药店保健食品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