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15日起,新的《
以往在饭店吃饭,常会遇到“*低消费”门槛。大多数人就算觉得“*低消费额”不合理,但也经常是忍气吞声,很少有人与商家动真格打官司。
而今年3月8日,原告廖先生与两位朋友来到属于被告的越秀宾馆一楼喝下午茶,消费了一壶人参花茶,共78元,结账时却被告知没有达到*低消费额度,需按*低消费额度124元支付费用。
廖先生说,点餐消费前被告并没有告知该餐厅有*低消费限制,也没有看到餐厅内有张贴关于*低消费的告示。廖先生认为*低消费是违法的,当场对*低消费的收费方式表示拒绝,但被告员工却告知他可以按照差额消费相应的食物,凑够*低消费额,无奈之下,原告只能按照*低消费额付款。
原告认为,根据公平原则,被告没有对超出的点餐消费部分提供相应的服务,违反了合同法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结账的时候才告知有*低消费,也是类似于格式条款,根据新消法,这属于加重消费者责任的霸王条款,法律也明确了设定*低消费是违法的。
由于被告广州羊城酒家有限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并未到庭,故法庭记录被告没有答辩意见。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