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规定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进行申请登记的办理时限,并明确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并由规定的经营区域经营。
《条例》明确从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者,需要向生产加工、经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登记表、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即可,管理部门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核发登记证。
食品摊贩者持身份证件和健康证明向经营所在地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备案,领取食品摊贩备案卡。跨乡镇、街道流动经营的,分别向经营所在地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备案,领取食品摊贩备案卡。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办理食品摊贩备案卡时,均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条例》还对经营区域规划做了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促进健康发展、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统筹规划、建设、改造适宜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加工经营的集中场所、街区,配套建设相应的给水、排污等设施。鼓励、引导和支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进入集中场所、街区或者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或者在指定的区域(路段、时段经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集中生产加工经营场所、街区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生活、合理布局的原则,统筹考虑交通、噪声、市容等因素,并在听取周边居民委员会、居民代表意见后,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路段,确定经营时段。
为有效监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存在的区域性、普遍性食品安全问题,组织协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等部门进行联合执法或者专项检查。
同时建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其登记或者备案、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其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对举报人和其他协助查办的有功人员,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