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男子称买到过期腊肉超市方否认 食药部门介入调查

百检网 2021-11-15
   昨日,家住南宁西乡塘区的盘先生向本报热线反映称,他日前在江南区星光大道香格里拉商业广场人人乐超市购物买到了 过期食品。对此,超市一方则称怀疑盘先生是“职业打假人”。
 
  盘先生说,3月14日下午,他在星光大道香格里拉商业广场人人乐超市买了一些生鲜食品。没想到,其中的 腊肉已经过期近一个月,“买的时候没仔细看生产日期,在收银台刷商品条码时刷了几次没刷出来,我才留意到,自己买到了过期食品”。
 
  记者查看发现,盘先生购买的腊肉外包装完好,生产日期标示为“2016年10月22日”。“如果是抽真空整包存放,0摄氏度以下保质期为80天,20摄氏度以下为120天,这明显过期一个多月了。”盘先生说。
 
  记者陪同盘先生来到该超市,但在生鲜区未找到类似品牌包装的腊肉。超市生鲜区负责人植培南表示,“我们超市曾经卖过类似的食品,但在春节后没几天就已全部下架处理。虽然购物小票上的条码显示是我们超市的,但这个条形码是通用的,因此无法确定盘先生是否将商品掉了包”。
 
  植培南表示,超市对于过期食品,每天都安排专人监控,并成立商品过期检查小组进行专门检查。一旦发现食品过期,***下架处理退给供应商,由供应商承担过期费用。“正常情况下,如果顾客买到过期食品,我们会向顾客道歉,并退换商品、给予相应赔偿。但如果他(盘先生是职业打假人,我不愿意协调处理,希望走法律诉讼程序。”植培南称,对此事他们会进一步 调查。对超市方的说法,盘先生不认同。双方无法达成协议,都表示要走司法程序。
 
  江南区食药部门表示,将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消费者答复。消费者有什么诉求,可直接跟超市沟通。提醒市民,购物后应保留好购物小票,以便出现问题后维权。
 
  ■法规链接
 
  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 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了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这也意味着,消费者买到过期食品,*低可获得1000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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