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买到“无签”普洱 为啥不判赔?

百检网 2021-11-15
    本报讯 沈阳一位市民2016年在茶店买了两块 普洱茶,不过发现没有任何 标签和标识,认为违反 食品安全法的他将茶店告上法庭,要求退货并十倍赔偿。
 
    法院认为,这两块 普洱茶是1998年生产,且普洱茶区别于其一般食品,适于长期保存,只要保存得当,年代越久远价值越高。当时我国 食品安全法并未颁布施行,并无十倍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因此驳回了消费者的要求。
 
    2016年3月18日,沈阳市民徐力在沈河区一家普洱茶店内购买了两块云南七子饼茶,总价5200元。茶饼是纸质包装,正面印有“云南七子饼茶”、“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云南省茶叶分公司”,正面中间印有中茶标志,纸质包装外为该普洱茶店塑封包装。
 
    徐力购买后并没有饮用,随即以该茶饼没有张贴任何标签标识,违反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为由起诉,要求普洱茶店退货并十倍赔偿。
 
    徐力上诉后,法院查明,涉案茶饼在出售时的收据中注明“98樟香”、“98黄中黄”,即1998年的饼茶。
 
    一审法院认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十倍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我国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其对涉及民生的食品安全民事责任进行了强化。
 
    案件涉诉商品为七子饼茶,所谓七子饼茶,又称圆茶,系将茶叶加工紧压成圆饼形,以白绵纸包装后,每7块用竹笋叶包装成1筒,古色古香,宜于携带及长期贮藏。涉诉商品外包装上所印该饼茶生产厂家为“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云南省茶叶分公司”,而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云南省茶叶分公司存在于我国七、八、九十年代,后改制为中国土产畜产云南茶叶进出口公司,这就说明涉案饼茶应生产于2000年之前,当时我国食品安全法并未颁布施行,并无十倍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且普洱茶与一般的食品不同,普洱茶适于长期保存,只要保存得当,年代越久远价值越高,我国关于普洱茶的国家标准于2008年施行,在此之前,我国对普洱茶并无相关国家标准,所以徐力以生产于我国相关普洱茶国家标准及食品安全法十倍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施行之前的涉案食品不符合现今标准,要求普洱茶店退货并赔偿,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驳回原告徐力的诉讼请求。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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