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接受记者**采访,就报道中反映出的问题,做出了澄清和回应。发改委表示,将于近期印发落实盐改跨区经营的有关政策的通知,重申盐改的文件精神,要求地方盐业管理部门不得设置行政壁垒,阻碍改革的进程。
去年底,发改委联合工信部下发的《关于加强改革过渡期间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可以跨省备货,省级以下食盐批发企业可以在省内跨区备货。取得批发许可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可以通过自建物流系统等方式,开展食盐销售经营活动。
但是,从今年1月1日盐改政策正式实施以来,全国多个省份,都发生了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跨省卖盐,却被当地盐业局查扣的现象。国家发改委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司巡视员王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重申,盐业体制改革,并不意味着取消食盐专营制度。简单点儿说,这次改革的亮点,一是允许跨省经营,二是在产销企业之间建立竞争机制。
王强表示,此次是在专营的基础上进行的改革,或者叫完善专营体制。流通、批发领域,依然实行专营,但是内涵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如价格现在取消了,分产销的计划都取消了。另外,还允许生产企业进入流通,进入市场,允许批发企业跨区经营。也就是说要有食盐的定点生产许可和食盐的批发证,才能够生产和销售。并不是像大家说的,谁都可以经营。在他们看来,竞争是定点生产企业和原来有批发证的企业之间行业内部的竞争。
为了推进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实施,去年以来,国家发改委联合工信部,两次下发文件,细化方案。王强说,事实上,取得省级批发许可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向食盐销往地的省级盐业主管部门进行相关备案。并采用以下四种方式运营,跨省卖盐,就不应该受阻:**种是自建一个网络,自建一个商店可以卖;第二种是自建一个物流,或者委托第三方的物流公司去配送;第三种是在北京建立分公司自己销售;第四种是现有的渠道,在没有改革时,盐业公司有渠道,现在渠道照样有效。
但在落实上,这四种销售模式,恰恰成为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盐业管理部门争议的焦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坚称,自己的销售模式,就是按照这四种方式来的。而盐业管理部门却并不认可,指出其中不乏私设无资质中间商的“暗度陈仓”。
中部某省盐业局负责人表示,如一个生产企业,它委托代理商,一下子销售给它几百吨或者几十吨,它要是再批发给其他零售商户,中间企业,是不是相当于有实际批发行为,但是它没有批发的资质。
华东某省盐业局负责人表示,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到处召开所谓的“招商会”,以加盟、授权经营的形式,广设转代批点,并以保证金和押金等名义,收取大量的预收货款。这违背了国家的盐改政策和相关的法律法规。
国家发改委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司巡视员王强认为,在实际操作中,的确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存在违规的地方,比如搞加盟、转代批等。但相对而言,地方盐业管理部门设置各种行政壁垒的现象,更突出一些。他举例说,如他们告知8个信息就可以,它可能增加到十几、二十几个信息。现在有些地方搞了食盐的追溯系统,有些搞了交易平台。这是好事。但是要公开、公平、公正,本着自愿原则,不能把它作为前置条件新设一个门槛。
此外,还有地方盐业局以所谓的产品质量问题,“刁难”食盐企业。
某县盐业局工作人员透露,“食品安全是一地一证的制度。只要有食盐批发许可,盐厂卖盐是合法的。但到当地以后,必须取得行政许可。”“公司的食盐批发许可证,到了当地工商部门还得注册,*起码得有工商营业执照,要是办公司还得去税务局,这都是一起连着的。”
王强认为,这些是不应该出现的问题。只要有所在地,并且通过了有资质的部门的检测,把单子拿过来,该省就不能要求再提供省内的检测报告了。如果要想检测,可以,但不能影响别人的销售,可以自己去拿几袋盐回去检测,如果检测完不符合规定,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罚。但必须要符合卫计委公布的当地碘盐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