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射阳:因产品生产厂家瑕疵 消费者诉求十倍赔偿

百检网 2021-11-15
    近日,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王某于2016年12月在射阳某超市购买 阿胶 蜜枣,合计价款1000余元。食用该产品后,感觉不适,即查询到该 包装袋上的生产厂家山东某食品公司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2012年至2015年,之后该公司没有取得新的许可证。该超市作为经营者,没有尽到查验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王某将该超市诉至法院,要求该超市返还货款1000余元,并承担货款的10倍赔偿金。
 
    经审理查明,该食品公司已于2014年5月份授权另一家公司生产蜜饯,有效到2018年5月止,该蜜枣每批都有合法检测报告,因另一家食品公司包装环节疏忽,导致生产厂家与实际生产厂家不一致,且该公司的行为已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故该院审理认为王某与该超市的买卖合同成立,但王某所购买的产品为合格产品,不存在不能食用的问题,该超市不构成违约,因此王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遂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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