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2日上午,泸州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2016年 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案件通报会。市食药监执法大队队长朱清介绍,2016年以来食品药品整治专项行动硕果累累 ,全市查处违法食品药品相关法律 法规行政处罚1414起。
此外会上,还通报了已经法院判决的关于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案件,此次通报的食品案件共有两起。
两起食品犯罪案件分别为:
被告人罗某在持股5%并兼任三耳火锅城厨师长期间,为节约成本增加收入,要求服务员将顾客吃剩后的火锅底油和其他食品分别倒在洗菜间的不锈钢桶和塑料桶内,罗某在结束营业后单独将不锈钢内的火锅油舀出,然后在厨房加水熬制备用。之后将熬制的回收火锅油渗入新购买的菜油和色拉油中熬制火锅底料后销售给顾客食用。被告人罗某利用餐厨垃圾生产、加工食用油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以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整。,没收其生产、加工的约150斤回收火锅底油。
被告人陈某、郭某在泸州市江阳区“绿豆养生汤”餐馆内卤制菜品过程中,先将猪耳朵和排骨放在加入亚硝酸钠的开水中煮过后,再用卤水卤制食品销售给顾客使用。2016年4月21日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该餐馆查获,未使用完的亚硝酸钠0.35公斤以及卤制成品猪耳朵、排骨等食物。经检测,其亚硝酸钠残留量达45毫克/公斤,该行为已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款、第三款,*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九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陈某范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整。判处被告人郭某范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整。
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市民,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请拨打12331,*高可奖30万元。同时也提醒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要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做良心食品。全民参与食品监管中来,让市民吃上安全放心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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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硝酸钠又称为亚硝酸盐,它是工业用盐,一种白色不透明晶体,形状很像食盐。虽然和食盐氯化钠很像,但有毒,不能食用,误食亚硝酸钠对身体健康的危害很大。鉴于亚硝酸盐对肉类脆制具有多种有益的功能,现在世界各国仍允许用它来腌制肉类,但用量严加限制。
亚硝酸钠毒性很强,一次食用3克即可致人死。误食0.3~0.5克就会中毒。进食10分钟后,便出现中毒症状:头晕、头痛、乏力、反应迟钝、出汗、恶心呕吐、腹胀、腹泻、胸闷、心悸、呼吸困难,以及口唇、颜面、全身皮肤、粘膜出现严重紫绀,呈蓝黑、蓝灰或蓝褐色。严重者血压下降、休克、昏迷、抽搐、呼吸衰竭、脑水肿等。如不及时抢救,就会危及生命。
亚硝酸钠为什么会使人中毒呢?大家知道,人体中的血红蛋白所含的铁是亚铁,它能跟氧结合,随着血液循环,将氧输送到身体各部。当误食亚硝酸钠后,在血液中发生了化学反应,使血红蛋白转变为高铁血红蛋白(Fe2+变成了Fe3+,高铁血红蛋白不能携带氧,因此造成人体缺氧中毒。 它的毒害作用对心血管病患者的危险性更大。一些研究表明,硝酸盐和亚硝酸盐还有致畸性和致癌性。
亚硝酸钠中毒的预防:**要提高人们对有毒物质的防范意识,如严禁将亚硝酸盐与食盐混放在一起;包装或存放亚硝酸盐的容器应有醒目标志;禁食腐烂变质蔬菜或变质的腌菜,腌菜特别是腐烂的蔬菜里也含有不少的亚硝酸钠;长时间加热沸腾或反复加热沸腾的水(俗称千沸水,由于水份的蒸发,使水中的硝酸盐浓度增加,饮用后部分硝酸盐在人体内能被还原成亚硝酸盐,所以不能饮用;不喝苦井水,不用苦井水煮饭、和面;禁止在肉制品加工中过量使用亚硝酸盐。
购买肉制品*好选购大企业、***企业,以及具有国家认证标志的产品;要选购保质期内的产品,*好是近期生产的产品;尽量吃鲜肉,不要经常性地食用腊肉、火腿、肉制罐头等熟肉制品。维生素C又称抗坏血酸,是一种还原剂,能与亚硝酸钠发生氧化还原反应。因此,在吃食腊肉火腿等时候,注意搭配吃一些蔬菜水果对人体健康是有益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