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规定明确了国家地表水和地下水(饮用水源)环境本底判定的原则、标准和程序等相关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组织开展环境质量监测的地表水和地下水(饮用水源)环境本底判定,地方组织开展环境质量监测的湖库河流和地下水(饮用水源)可参照执行。
本规定不适用于其他形式地表水和地下水环境背景值等方面的监测、判定和研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规定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定。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 环水体〔2016〕179 号
“十三五”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设置方案 环监测〔2016〕30 号
国家地表水采测分离监测管理办法 环办〔2019〕2 号
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环办〔2019〕2 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定。
3.1
环境本底environmental background
一般是指自然环境在未受污染的情况下,各种环境要素中化学元素或化学物质的基线含量。亦指人类在某个区域进行某种社会活动行为之前的自然环境状态。
3.2
环境本底值 environmental background value
对未受人类社会活动行为影响的环境区域按照规定的监测程序针对特定的监测项目所测定的数据。
4 环境本底的判定
4.1 环境本底判定要求
4.1.1 不受人类社会活动或受人类活动影响较小区域的河流(段)、湖泊和地下水。例如,河流(段)主要分布在各主要流域(水系)上游;湖泊主要分布在高原内陆地区,无出湖河流的内流湖; 或其他形式的水体。
4.1.2地表水环境本底判定主要针对受到自然地理和地质条件影响较大的水体。
4.1.3地下水环境本底判定主要针对受到地质条件影响较大的水体。
4.1.4水体周边无影响环境本底的人为污染源汇入。
4.2 判定监测项目
地表水: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24 项常规监测项目为基础, 确定不受人类活动影响而产生的监测项目。
饮用水源: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109 项和《地下水质量标准》93 项为基础,确定不受人类活动影响而产生的监测项目。
环境本底判定时应考虑区域内特征污染项目,可参考的监测项目如下:
(1)地表水:pH、溶解氧、总磷、化学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 、氟化物等。
(2)饮用水源:pH、氟化物、总硬度、Fe、Mn、As、Sb、硫酸盐、溶解性总固体(TDS)、硼、钼、铊、总α放射性、碘化物等。
4.3判定标准
4.3.1地表水水质评价和考核情况
地表水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常规监测项目Ⅲ类水质标准限 值为判定标准。
地表水型饮用水源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常规监测项目Ⅲ类 水质标准限值和补充项目、特定项目标准限值为判定标准。
地下水型饮用水源以《地下水质量标准》常规和非常规监测项目Ⅲ类水质标准限值为判定标准。
4.4判定方法
(1)当受环境本底值影响水体经常超过判定标准限值时可开展环境本底判定。当环境本底值低于判定标准限值时可不进行环境本底判定。
(2)在环境本底判定时,如果拟确定为环境本底的水体、监测项目和时段,需要证明超过判定标准限值的监测项目仅受自然地理条件和地质条件影响而非受人类社会活动影响(或影响较小)。否则不予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