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为卖相好看 馒头包子里加泡打粉

百检网 2021-11-15
   昨日,江苏高院公布一起“毒 馒头”案,涉案店老板在缓刑考验期内被禁止从事 食品类经营活动。
 
  涉案人孙某2015年12月开始经营一家快餐店,主要经营中餐,唐某负责馒头、 包子等面食制作。出于“卖相好看”的考虑,二人明知泡打粉对人体有害,仍成箱购入用于制作面点并销售,每天用掉50多公斤面粉。直至2016年7月26日6时许,公安局民警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该情况,现场查获“泡打粉”43包,提取面团一块,经检测,唐某、孙某添加“泡打粉”用于制作馒头、包子等食品的面团中铝残留量为280mg/kg。江苏东海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某、孙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共同犯罪。
 
  近日,江苏东海县法院以被告人孙某、唐某犯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适用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的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据悉,禁止令是打击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重要刑罚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截至目前,江苏仅东海县法院已对35名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人员适用禁止令。唐某、孙某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2017年12月15日止的一年间,二人不得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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