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 意见》(国办发〔2014〕69 号)、《关于积*发挥环境保护作用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环大气〔2016〕45 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规范和指导第三方治理单位提供的涉 VOCs 污染问题诊断、VOCs 污染治理设施运维服务等活动,充分发挥第三方专业优势,加强涉 VOCs 排放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为企业)环境管理,制定本指引。
二、适用范围
本指引推荐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受企业委托,从事VOCs 污染源治理和设施运维的第三方治理服务。第三方治理服务是第三方治理单位向委托对象提供的专业化、定制化服务,如对企业环保状况日常检查与整改、设施运维、环境管理制度建设、 运维信息管理、环保培训宣传、环境风险应对等。
本指引为具备 VOCs 污染治理条件的第三方治理单位开展涉 VOCs 污染治理服务业务提供规范指导和质量管理意见,供从事 VOCs 污染治理的第三方治理单位和生态环境监管部门借鉴和参考。
三、规范性引用文件
(一)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技术指引(HJ606);
(二)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指 引总则(试行)(HJ 944);
(三)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单位运营服务能力要求(T/CAEPI 2);
(四)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
(五)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
(六)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 19001);
(七)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重点行业现场检查工作指引(试行);
(八)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VOCs 管控台账清单的通知(粤环办函﹝2020﹞19 号);
(九)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实施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 织排放监控要求的通告(粤环发〔2021〕4 号)。
四、机构与人员
(一)第三方治理单位应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二)第三方治理单位应设置与其污染治理服务经营规模和 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按 GB/T 19001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提供第三方治理服务时应指定一名质量负责 人,授权其负责质量管理,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质量负责人应 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
(三)第三方治理单位应配备与其污染治理服务经营规模和 业务范围相适应的环保设施维护保养技术人员、环境污染治理和 环保咨询服务等专门技术人员。所有技术人员应具有与其服务内 容相匹配的专业能力;
(四)第三方治理单位应配备与其污染治理服务经营规模和 业务范围相适应的硬件条件。检查工具可参照附录 A 配备。
五、服务内容
(一)总要求
第三方治理单位应致力于全面提升企业 VOCs 收集率、处理率和稳定达标排放率,建立完善的企业环境管理体系,进一步提 高专业化治理水平,切实降低 VOCs 排放量。第三方治理单位可提供以下列出的部分或全部服务,以及与企业双方议定的其他环 保服务。
(二)服务内容
1.企业环保状况调查与日常检查
服务期内宜对企业环保状况开展一次全面摸底调查和问题 诊断,提出整改要求或改进建议,并开展调查报告编制、整改指 导等后续工作。
(1)法规政策方面检查内容
包括是否按国家及地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履行了环境影响 评价及“三同时”制度,是否按规定申领了排污许可证等。
(2)产污治污方面检查内容
①VOCs 物料台账
是否已建立含 VOCs 原辅材料台账,内容是否包含原辅材料名称、使用量、回收量、废弃量、去向及 VOCs 含量等信息。
②源头控制
是否采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并提供证明材料(原辅材料VOCs 含量(质量比)是否低于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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