奶粉标示“亚油酸”被诉食品安全不达标

百检网 2021-11-15
   梁某于2015年1月5日在“1号店”上购买了由 光明公司生产、优能公司代理销售的光明中老年高钙维E 奶粉466罐,共花费34950元。此后,梁某及其亲属食用部分奶粉后出现不同程度腹泻等症状。同时梁某发现在该奶粉的 营养成分表中标注有“ 不饱和脂肪酸( 亚油酸1.9g”字样。近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涉标示“亚油酸”商品的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梁某坚持认为被告生产的商品不符合规定,不饱和脂肪酸不属于国家强制性规定的营养成分标识,不应该标示在营养成分表中。而该型号产品中单独标示有暗示效果的营养成分的该型号奶粉是误导消费者,属于不符合 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此外,梁某还认为该奶粉的外包装上标注了“健体强身”字样,有暗示消费者该产品可以预防、治疗疾病的误导作用,不应该将“健体强身”字样用于外包装。梁某向“1号店”网站及被告要求退货赔偿未果,选择向普陀法院起诉光明公司及优能公司。梁某要求优能公司退还货款34950元,赔偿104850元;虽未要求光明公司承担相关赔偿责任,仍要求其与优能公司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
 
  优能公司在庭审中辩称,其与光明公司签订了经销合同,并取得经销授权委托书,已经尽到了审查义务。且所销售的产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格产品,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光明公司则辩称,本案争议并非由于产品的质量问题引起,而是因为产品标签存在争议。本案中争议的光明中老年高钙维E奶粉经国家检测质量合格,不存在产品缺陷。且产品标签标示符合相关规定及国家标准。原告所述的产品上所标注用语“健体强身”仅为广告作用,不具有医疗功能之针对性,所以也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经审理后,法院认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根据 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主张赔偿损失及赔偿金,但食品的标签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该案中,原告认为系争产品包装上,“亚油酸”不应标示在营养成分表中,并以此主张系争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应包括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标签、标识的要求,但标识错误并不等同于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亦不等同于食品不安全。原告主张涉案奶粉属于不安全食品,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仅以标示瑕疵为由主张涉案奶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法院不予采信。同时,法院认为“亚油酸”标示的位置,并不足以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原告认为其标示位置存在瑕疵,可向相关食品监管部门提出。此外,原告提出食用系争奶粉产品后出现腹泻等症状,但缺乏相应证据佐证,法院不予采信。针对原告认为系争奶粉产品包装标示的“健体强身”字样系暗示该产品有预防、治疗疾病的作用,亦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普陀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梁某的所有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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