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26日,胡先生在青岛永旺东泰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旺东泰 购买“百禾林有机
枸杞子”10袋,每袋 价格49.80元,共计花费498元,随后意外发现该产品的 生产许可证编号标识0104,是其他 粮食加工品的 标准,和枸杞生产许可证的编号不一致。胡先生认为永旺东泰出售的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是不合法的,不符合 食品安全标准,随后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十倍赔偿。经过两次开庭审理,法院认为胡先生的证据无法证明其是因食用从永旺东泰购买的商品造成损失,判决胡先生败诉。
百禾林有机枸杞子编号错误
2015年8月26日,胡先生在永旺东泰超市购买了10袋“百禾林有机枸杞子”10袋,每袋价格49.80元,共计花费498元。
回家后,胡先生在食用后感到身体不适,在仔细查看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编号标识发现了猫腻。“这个包装上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为QS211301040037,但我上网查过发现编号中的0104是其他粮食加工品的标准,而枸杞的编号按照规定应该是1402。这编号明显不对啊!”胡先生怀疑该产品的商品生产许可证是不合法的,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随后胡先生将永旺东泰告上法庭,要求退还货款498元,赔偿十倍损失4980元,并支付其交通费、打印费和精神损失费等1231.50元,共计6709.5元。
在法庭上,胡先生提交了“百禾林有机枸杞子”实物一袋及照片一份,永旺东泰提交了胡先生购买枸杞的发票。但永旺东泰认为胡先生仅仅在法庭上提交了一份枸杞,并不能适用于其他的枸杞。而枸杞包装上的生产许可证编号标识是工作人员的失误,与产品本身没有关联。除此之外,永旺东泰认为胡先生所购产品没有经过公证,不能证明所有的枸杞都有问题。
一审判决永旺东泰胜诉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胡先生在永旺东泰购买的“百禾林有机枸杞子”10袋,永旺东泰为其出具了发票,因此,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
而胡先生主张永旺东泰销售的产品违反食品安全标准,法院审理认为胡先生只是称该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标识错误,并陈述在食用后出现身体不适,但并未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也未证明永旺东泰生产销售的食品存在有毒、有害、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可能造成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等可能对人体造成影响的问题。
因此胡先生的证据无法证明其是因食用从永旺东泰购买的商品造成损失,所以胡先生要求永旺东泰退还货款498元,赔偿原告十倍损失4980元并支付原告交通费、打印费和精神损失费等1231.5元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据此,判决驳回胡先生的诉讼请求。对于一审判决,胡先生表示不服,上诉至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维持原判
二审期间,胡先生向法院提交了朝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胡东阳申请公开辽宁建平县源丰有机杂粮有限公司政府信息的答复》以及青岛市市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胡东阳申请“投诉合肥路佳世客枸杞、糯米”处理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但永旺东泰均不认可。
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表示此案的焦点问题为永旺东泰是否支付购物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中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章附则第九十九条规定,胡先生食用永旺东泰销售的枸杞后,自己认为出现身体不适,但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食用后造成已上规定中所提到不适情况造成损失。而对于永旺东泰销售的食品外包装出现证号标示错误等,胡先生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处理。
综上中院审理认为,胡先生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无法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因此驳回消费者胡先生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