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防城港集中宣判6起走私案 7名被告人获刑

百检网 2021-11-15
    12月27日,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6起 走私案件进行集中公开宣判,法院以走私国家禁止进 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分别判处陈思林、蓝湖、黄华山等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刑罚,并均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日,被告人陈思林、蓝湖、黄华山、李甲山分别受他人雇请,分别驾驶货车,从中国沿边公路S325线103公里处附近,越过中越1306号界碑进入越南境内的货场,装载冻品之后返回中国境内,并从上思县方向驶往南宁市交货。在上思县高速公路收费站附近被防城海关缉私分局民警抓获。民警分别从四人驾驶的货车上查获8.938吨、9.24吨、9.11吨、9.56吨冻牛肚及冻牛肉。
 
    2015年11月1日,被告人何绍安受他人雇请运走私冻品,其又雇请被告人方志勇帮开车。方志勇驾驶何绍安的货车经沿边公路S325线103公里处附近,越过中越1306号界碑进入越南境内的一货场,装载冻品之后返回中国境内,并从上思县方向驶往南宁市交货。被海关缉私民警查获,方志勇运输冻牛肉重9.075吨。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思林、蓝湖、黄华山、李甲山、何绍安、方志勇明知他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入境,仍提供运输帮助,其行为均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在各自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思林、蓝湖、黄华山、李甲山、何绍安、方志勇为他人走私提供运输帮助,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陈思林、蓝湖、黄华山、李甲山、何绍安、方志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决定对被告人陈思林、蓝湖、黄华山、李甲山、何绍安、方志勇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思林、蓝湖、黄华山、李甲山、何绍安、方志勇等6人有期徒刑七至八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均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扣押在案的冻牛肚、冻牛肉由防城海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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