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产品质量、 食品安全等问题牵动着公众的敏感神经,稍有风吹草动,便成为舆论的风口浪尖。基于此,职业打假人也频频进入公众视线。然而,随着《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征求意见稿》的公布,职业打假人开始面临“合法性”危机。
在该征求意见稿中,第二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随着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阶段结束,职业打假人何去何从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打假成为一种职业
1995年3月,王海在北京隆福大厦买了两副索尼耳机,他意识到这可能是假货。紧接着,他又买了10副,然后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49条的规定提出了双倍赔偿的要求。由此,王海开创了中国职业打假之路,成为中国职业打假标志性的“**人”。
“早在上世纪90年代《消法》刚颁布时,我国市场经济还不是很规范,很容易买到假冒伪劣产品。老百姓对这些假货深恶痛绝,一听说有个王海出来打假索赔,大家都觉得十分解气,把王海称为打假英雄。”中国消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对本报记者说。
2013年10月25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通过后,第55条变双倍赔偿为假一赔三,并以500元为兜底赔偿,加重了对经营者欺诈情形的惩罚力度。
“职业打假人一旦打假成功,收获的利益就十分可观。”陈音江表示,惩罚性赔偿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职业打假人的发展。
2014年3月15日,《*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实施。*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张勇健就该规定答记者问时明确表示:“知假买假”的行为不影响行为人主张消费者权益。这被外界解读为职业打假人拥有了合法身份。
2015年10月1日,新《 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新《食品安全法》为消费者主张10倍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这在相当程度上激发了消费者尤其是职业打假人诉讼的积*性。”北京市二中院副院长苏丽英介绍说。
拥有了合法身份,又可通过打假获得赔偿,职业打假人队伍迅速壮大。“我们调查发现,自2014年以来,超市等零售连锁企业发生的职业打假人索赔事件呈上升趋势。”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副秘书长楚东说。
北京市二中院今年3月发布的一份调研报告显示,新《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后,食品维权案件数量随之猛增,超过八成案件的原告是职业打假人。
恶意索赔成牟利手段
“随着我国产品质量的提升,寻找问题产品不再那么容易。部分职业打假人开始出现了偏离初衷的倾向,原本是通过打假获得惩罚性赔偿的做法,逐渐演变为一些人牟利的手段。”陈音江说。
记者了解到,有的企业一年支付给职业打假人的调解费用甚至高达1000万元。
9月21日,在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主办的座谈会上,多家大型连锁商超的负责人纷纷发声,控诉职业打假人恶意索赔行为。
“现在每个门店平均每天都会遇到七八次恶意打假,而且*近特别严重。” 大润发相关负责人潘秉纬说,“比如他们提前找好问题商品,买10件但分10次结账,每件商品的单价也就三四元钱。但他们是分批次索赔,因为法律规定每次索赔的*低赔偿金额是1000元,所以**净赚就是1万元。”
“过去一年,我们仅在北京地区遇到的职业打假案例就有5000起。”物美质量安全部负责人孙文波表示,超市曾通过监控发现,有人专挑即将过期的牛奶,然后藏到纸尿裤堆里,过两三天再去取出来结账,然后直接去服务台索赔。“像这种情况我们有全程拍摄的,就立即报警了。但95%以上恶意打假都很难有监控证据,在这种‘打假’面前企业往往是没有反击力量的。”孙文波说。
而家乐福有关部门负责人陶骏则表示:“现在职业打假人的套路是先民事、后行政。打假人在买到所谓的‘问题’产品后,会拿出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标准等依据,与商家联系索赔。如果商家不赔,他们就提起诉讼。如果得不到法院支持,他们就去找食药监或者工商部门解决。如果得不到解决,他们就提起行政诉讼,并把我们列为第三人。仅这个季度,我们被列为第三人的行政诉讼就有10多起。他们通过给政府施压,来逼迫我们进行赔偿。”
职业打假人需回归正确方向
面对职业打假恶意索赔的困扰,“以营利为目的”的打假是否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引发了社会广泛争议。支持方认为,“以营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造成很大的行政、司法资源浪费,常常让正常维权陷入被动,扭曲了《消法》的立法初衷。而反对方则认为,职业打假虽然有营利目的,但也是在与经营者较真,在促进经营者规范经营方面有积*作用,不应受到《消法》的排斥。
“当前*紧要的,不是如何剔除职业打假这个群体,而是要引导其回归到正确方向,发挥社会共治的应有作用。”陈音江说。
律师毛伟旗表示,具有一定专业技术的职业打假人,在实践中不宜确认其消费者主体资格。“对于职业打假人或者打假组织来说,虽然其打假客观上有利于抑制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行为,但考虑到职业打假通常是有组织、经常化的活动,不符合《消法》对消费者的界定。”
对此,楚东表示赞同。他认为,职业打假人准确定义应该是职业索赔者,而消费者与职业索赔者有着本质区别。后者*大特点是只买问题商品,有组织、有法律背景,且购买频次高,营利性*强,有胁迫性语言和行为等。“我们支持打假,但是坚决反对以营利为目的、非生活消费的索赔行为。”
陈音江表示,消费者需要的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假打”,而是“以惩罚为目的”的“真打”。征求意见稿把“以营利为目的”排除在外,对引导职业打假发展具有积*意义。
但对《消法》的有关修订,也有人提出质疑,一旦通过,未来操作中如何界定“以营利为目的”,将成为一大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