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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热型饮水供应机容许耗用能源基准与能源效率分级标示事项、方法及检查方式草案
一、 本公告适用之温热型饮水供应机,指符合标准CNS 3910规定,且列入“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应施检验品目者。
二、 温热型饮水供应机应依CNS 3910规定,试验各贮水桶容量及每二十四小时备用损失(以下简称E24实测值,并以此为依据计算温热型饮水供应机每二十四小时标准化备用损失(以下简称Est,24:
Est,24=E24/K,其中温度校正系数K=(T-周围温度/(100-周围温度
前项E24与Est,24实测值应计算至小数点后第三位,第四位四舍五入;Est,24实测值不得高于标示值及温热型饮水供应机容许耗用能源基准(如附表一。
三、 厂商制造或进口温热型饮水供应机前,应检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能源效率分级标示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登录账号及密码,以使用管理系统:
能源效率分级标示管理系统注册表账号及密码申请表(如附表二。
公司或商业登记证明文件。
四、 厂商取得管理系统注册表账号及密码后,应检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温热型饮水供应机能源效率分级标示:
温热型饮水供应机能源效率分级标示登录申请表(如附表三。
温热型饮水供应机商品验证登录证书或商品型式认可证书,并将其彩色扫描电子文件上传至管理系统。
(三 经经济部标准检验局认证,且不得为厂商或其转投资事业所属实验室作成之温热型饮水供应机安规试验报告及能源效率测试报告复印件或电子文件光盘片;以报告复印件检具时,应加盖公司印鉴于该复印件上。
(四 前款能源效率测试报告所登载之测试型号,与申请能源效率分级标示之产品型号不同,如系于同一商品验证登录证书或商品型式认可证书时,并应检具能源效率符合型式声明书(如附表四。
五、 “中央”主管机关应依前点能源效率测试报告之Est,24标示值,按温热型饮水供应机能源效率分级基准表(如附表五核定申请产品之能源效率等级。
六、 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厂商制造或进口温热型饮水供应机时,应将能源效率分级标示图(如附图一黏贴于正面明显处或附于使用说明书;陈列或销售温热型饮水供应机时,应于正面明显处黏贴或悬挂能源效率分级标示图。
七、 前点能源效率分级标示图应符合附图一所定规格,并以彩色方式呈现,且不得以任何方式致消费者无法辨识。但得依等比例放大。
八、 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厂商于陈列或销售处所使用之产品型录,应于温热型饮水供应机图形旁,明确显示其能源效率分级标示图(如附图二。如温热型饮水供应机产品信息以文字或表格方式呈现,应加注Est,24标示值及能源效率等级。
九、 厂商制造或进口温热型饮水供应机前,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重新申请温热型饮水供应机能源效率分级标示:
设计变更,致影响能源效率等级。
型号变更。
十、 厂商应于每年二月底前,至管理系统填报前一年度各型号温热型饮水供应机销售数量。
十一、 “中央”主管机关于实施能源效率检查时,得每年办理抽测;抽测产品型号及数量由“中央”主管机关指定,厂商应于通知期限内将抽测产品送至指定检验试验室测试,其抽测结果Est,24实测值应在标示值的百分之一百零五以下,且符合温热型饮水供应机容许耗用能源基准及温热型饮水供应机能源效率分级基准。
抽测结果未符合前项规定者,由“中央”主管机关通知厂商办理复测;复测数量应为该产品相同机型抽测数量之二倍,复测相关费用由厂商负担。
未办理抽测、复测或复测结果未全数符合规定者,依能源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四条规定办理,并废止其能源效率分级标示之核准。但厂商因停止制造或停止进口,致无法办理能源效率检查时,经“中央”主管机关同意并注销产品能源效率分级标示者,不在此限。
“中央”主管机关应依消费者保护法相关规定,将前项信息公布于管理系统。
十二、 前点抽测数量,依前一年度制造或进口温热型饮水供应机之总数量,每每一千台检查一台;总数量未达一千台者,亦检查一台。但“中央”主管机关得视需要调整检查型号及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