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日前对天津市蓟县绿普生 蔬菜种植有限公司诉天津市 消费者协会“名誉权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消费者协会所做的比较试验是履行其公益性职责的具体表现方式,原告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名誉因消协比较试验行为受到损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这是继中消协后全国第二个,同时也是省级消协组织**个因比较试验工作成为被告的案件。
“比较试验”是消协组织为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定向赋予消费者协会的**项公益性职责,通过各类市场或销售渠道,模拟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并参照相关标准或专业测试方法,从消费者关注与实用角度,用公正的评价程序对同类商品或服务进行分析、对比,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促进消费者更好地享有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的一项工作。比较试验工作仅对样品负责。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这项工作都是消费者组织常年开展的广受消费者好评的常规性消费指导和社会监督工作。“新消法”颁布后,全国人大法工委编着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解读》一书中明确指出,(消协组织“通过比较试验等方式,向广大消费者提供同类商品的比较信息,让消费者充分了解有关商品的信息,以便进行准确的选择。”
2013年以来,天津市消协充分履行法律赋予的公益性职责,相继开展了葡萄酒、空气净化器、蔬菜、不粘锅、粉丝、文胸、儿童护肤品、T恤衫等多项比较试验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去年5月至9月,天津市消费者协会开展了第二次蔬菜比较试验,市消协工作人员和“3·15”消费维权志愿者,按照普通消费者实际消费程序随机购买3类(常规/绿色食品/有机31件蔬菜,委托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天津市质量监督检验站第四站进行检测。
本次蔬菜比较试验总体结果显示,蔬菜整体质量呈安全水平,但一些标称“有机”蔬菜检出农残,其中蓟县绿普生蔬菜种植有限公司种植销售标称品牌为“一见如故”的“韭菜”、“芹菜”共2种“有机”蔬菜样品均检出百菌清单项农残,不符合国家标准《有机产品第1部分:生产》“不得检出”的要求。比较试验报告发布后,蓟县绿普生蔬菜种植有限公司不认可比较试验结果,认为市消协侵犯了其名誉权,向蓟县人民法院起诉天津市消协侵犯其名誉权。
蓟县人民法院认为,在消费者协会履行的公益性职责中,其中一项就是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消协所做的比较试验,就是该职责的具体表现方式。消协按照普通消费者实际消费程序购买了多家蔬菜产品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检测,将检测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布,消协对检测结果并未做任何修改,没有使用贬低性语言的行为,没有对原告产品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判定,原告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其名誉因被告的上述行为受到损害。蓟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即天津市蓟县绿普生蔬菜种植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据介绍,本案是省级消协组织**次、全国消协组织第二次因比较试验工作成为被告。2003年7月,中国消费者协会曾因比较试验工作成为被告,三家电脑企业起诉中消协台式电脑商品比较试验报告侵害了其名誉权,北京市一中院裁定中消协胜诉。
天津市消费者协会会长兼秘书长张正表示,比较试验工作的出发点是为消费者提供全面客观的商品信息,指导消费者科学理性消费。同时,比较试验所反映出的某些商品存在的问题也无疑会触动企业的利益。希望企业能够以闻过则喜的态度,不断改进产品和服务,更好地从供给侧满足消费者需求。今后,天津市消协将继续大力开展比较试验工作并不断优化工作流程,坚定不移地履行好法律赋予的公益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