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9日,市长张新起签发青岛市人民政府246号令,公布《青岛市
据了解,《办法》全文共30条,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监管部门职责、供水单位卫生管理要求、水质标准、水质检测要求、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
《办法》在原卫生部和住建部1996年颁布实施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基础上,借鉴了其他省市出台的相关地方法规和规章内容,结合青岛市目前生活饮用水供水和卫生监督的实际情况,在规章的适用范围方面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将农村规模化集中式供水、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以及现制现供饮用水纳入卫生监督管理范围。
为强化供水单位的主体责任,《办法》中对各类供水单位的卫生管理要求有关规定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主要包括供水单位卫生管理基本要求、人员健康检查、卫生培训、供水产品和消毒产品的购买和使用等方面的内容,以及水质标准要求。
同时,结合目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法》中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额度均有较大幅度提高。这将对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违法行为起到更加有效的惩戒效果和震慑作用,很大程度上提高监督执法工作的效果,更加有力保障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
为配合《办法》的颁布实施,青岛市政府近期即将召开《青岛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青岛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也将进一步向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和社会公众开展《办法》的宣传工作。
《办法》的颁布实施,将为今后我市各类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依法依规经营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同时为我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开创新的局面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