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东方一小伙超市买到过期19天面包 起诉后获赔千元

百检网 2021-11-15
  本报讯 食品问题是大事,因为它关乎群众的生命健康。然而,在今年4月份,23岁东方小伙方桐就遭遇了一次过期食品事件。据方桐介绍,今年4月23日,他在东方 百佳汇东海店购买了“爱乡亲手撕 面包” 牛奶味1袋。“我吃了一些面包后,好奇心起,就看了一下面包的 生产日期,一看吓一跳,生产日期竟是2016年1月4日。” 方桐称,他详细查看 包装袋发现,上面注明的 保质期为3个月,这说明面包已超保质期19天。
 
  当方桐找超市理论时,对方却表示根本不会销售过期产品,怀疑方桐将商品掉了包,这让方桐很气愤。为了讨说法,今年5月份,方桐将东方百佳汇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请求东方市人民法院判令:百佳汇公司退还购物款11.5元,并赔偿1000元,合计1011.5元。
 
  法庭直击

  购物小票成重要凭证
 
  经审理查明,百佳汇东海店于1月25日进购商品“爱乡亲手撕面包”牛奶味20包。而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所诉的标的物是否从被告处购买。从原告提交的“购物小票”可证明购买的时间和商品编号,结合被告提交的《销售记录表》、《商品验收单》、《零售流水查询》可形成证据链,对商品的购买时间及商品的销售单号、编码、条码均可对应,可认定本案诉讼的标的物“爱乡亲手撕面包”系原告从被告处购买。
 
  被告辩解称原告掉包了面包,但是被告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关于面包是否过期的问题,从原告提交的实物看,该面包的生产日期为2016年1月4日,其保质期为3个月,即保质期到2016年4月3日止,而被告于2016年4月23日仍在出售该面包,确已超过该商品的保质期,属于过期商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被告除了返还所购买商品的价款11.5元外,还应赔偿原告1000元。综上所述,东方市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东方百佳汇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告方桐购物款11.5元及赔偿原告1000元,共计1011.5元,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一次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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