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下午,国家
《办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引发食品安全风险蔓延的;未及时妥善处理投诉举报的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查、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等情形。
国家食药监总局法制司副司长陈谞介绍说,我国在网络食品交易监管上有两个“**”:一、我国是全球**个在
同时,《办法》对网络食品
该《办法》将于10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