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4日,
一、法源依据。(**点
二、本规定的适用范围。(第二点
三、巧克力品名标示规定。(第三点
四、可可脂中植物油的添加量未超过该巧克力产品总重量百分之五的标示规定。(第四点
五、可可脂中植物油添加量超过该巧克力产品总重量百分之五的品名标示规定。(第五点
六、包装及散装巧克力的标示方式。(第六点
巧克力之品名及标示规定
一、本规定依据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条**项第十款及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订定之。
二、本规定所定巧克力为以可可制品为原料,并可添加糖、乳制品或食品添加物等制成,为固体型态不含内馅之黑巧克力、牛奶巧克力及白巧克力。
三、巧克力之品名应依下列规定标示:
品名标示为“黑巧克力”者,其应以可可脂混合可可粉、可可膏为原料,且其总可可固形物含量至少百分之三十五、可可脂至少百分之十八、非脂可可固形物至少百分之十四。
品名标示为“白巧克力”者,其应以可可脂及乳粉为原料,且其可可脂含量至少百分之二十、牛乳固形物至少百分之十四。
(三 品名标示为“牛奶巧克力”者,其应以可可脂及乳粉混合可可粉、可可膏为原料,且其总可可固形物含量至少百分之二十五、非脂可可固形物至少百分之二点五、牛乳固形物至少百分之十二。
(四 以“巧克力”为品名标示者,其原料及含量应以前三款为限。
四、添加植物油取代可可脂之巧克力,其添加量未超过该产品总重量之百分之五者:应于品名附近标示“可可脂中添加植物油”或等同字义。
五、添加植物油取代可可脂之巧克力,其添加量超过该产品总重量之百分之五者:应于品名前加标示“代可可脂”字样。
六、本规定之标示方式:
包装巧克力依第三点、第四点或前点之规定标示,其字体长度及宽度不得小于零点二公分。
具营业登记之食品贩卖业者,贩卖散装巧克力,应于贩卖之场所依第三点、第四点或前点之规定标示,并得以卡片、标记(卷标或标示牌(板等型式,采悬挂、立(插牌、黏贴或其他足以明显辨明之方式为之。以标记(卷标标示者,其字体长度及宽度各不得小于零点二公分;以其他标示型式者,各不得小于二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