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检网资讯:商标在标签上的使用及常见问题上部分。
一、商标的定义
商标的组成一般是“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着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二、商标的分类
《商标法》中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了将自己生产或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他人生产或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而使用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组合的标志。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集体注册时要提交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集体成员名单,所以成员才能使用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我们平常接触的比较多的是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申请商标注册应当按照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商品分类表即我国目前采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不同于其他食品标准中的分类,将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和服务分成45个大类,其中商品为1~34类,服务为35~45类;与食品有关的分类主要集中在第5类及第29-33这几类中,每个大类下面又划分了不同的小类包含不同的商品,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确定*终注册商标的保护商品的范围。
三、商标的使用
我国的商标制度采取自愿注册原则(烟草例外),即使用者可以自愿选择将其注册,也可以选择不将其注册,所以在我国商标既有注册商标,也有未注册商标,注册的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所谓未注册商标,是指未经商标局核准注册而直接在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比如标签上标注TM的情况。未注册商标是商标的一部分,但因其未经注册,所以没有取得商标专用权。
我国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中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注册标记包括图片和图片。使用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所以商标的标注并非强制性,可自愿在标签上标注。
食品标签上可以标注注册商标或未注册商标,根据GB 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的要求,对于标注的注册商标,严格按注册商标的样式进行标注。而未注册的商标因没有商标专用权不受法律保护,在标签上标注的未注册商标应同时避免有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