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网讯 据
一、本规定依据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条**项第十款及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订定之。
二、本规定所定巧克力为以可可制品为原料,并可添加糖、乳制品或食品添加物等制成,为固体型态不含内馅之黑巧克力、牛奶巧克力及白巧克力。
三、巧克力之品名应依下列规定标示:
品名标示为「黑巧克力」者,其应以可可脂混合可可粉、可可膏为原料,且其总可可固形物含量至少百分之三十五、可可脂至少百分之十八、非脂可可固形物至少百分之十四。
品名标示为「白巧克力」者,其应以可可脂及乳粉为原料,且其可可脂含量至少百分之二十、牛乳固形物至少百分之十四。
(三品名标示为「牛奶巧克力」者,其应以可可脂及乳粉混合可可粉、可可膏为原料,且其总可可固形物含量至少百分之二十五、非脂可可固形物至少百分之二点五、牛乳固形物至少百分之十二。
(四以「巧克力」为品名标示者,其原料及含量应以前三款为限。
四、添加植物油取代可可脂之巧克力,其添加量未超过该产品总重量之百分之五者:应于品名附近标示「可可脂中添加植物油」或等同字义。
五、添加植物油取代可可脂之巧克力,其添加量超过该产品总重量之百分之五者:应于品名前加标示「代可可脂」字样。
六、本规定之标示方式:
包装巧克力依第三点、第四点或前点之规定标示,其字体长度及宽度不得小于零点二公分。
具营业登记之食品贩卖业者,贩售散装巧克力,应于贩售之场所依第三点、第四点或前点之规定标示,并得以卡片、标记(标签或标示牌(板等型式,
采悬挂、立(插牌、黏贴或其他足以明显辨明之方式为之。以标记(标签标示者,其字体长度及宽度各不得小于零点二公分;以其他标示型式者,各不得小于二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