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6月5日电(记者罗沙记者5日从*高人民法院获悉,*高法近日发布了第12批4件指导性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据介绍,指导案例57号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浙江创菱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旨在明确在有数份*高额担保合同情形下,具体贷款合同中选择性列明部分*高额担保合同,如债务发生在*高额担保合同约定的决算期内,且债权人未明示放弃担保权利,未列明的*高额担保合同的担保人也应当在*高债权限额内承担担保责任。这不仅解决了认识分歧,统一了此类案件的裁判标准,而且有利于保护金融债权人合法权益,防止担保人恶意逃债现象发生,有利于引导金融资本支持企业发展。
指导案例58号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余晓华侵害
指导案例59号戴世华诉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验收纠纷案,旨在明确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含有消防竣工验收是否合格的评定,具有行政确认的性质,当事人对公安消防部门的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该案例明确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行为具有行政确认的性质,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在当前消防安全形势十分严峻的形势下,必将有利于监督消防部门严格履行验收职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指导案例60号盐城市奥康食品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诉盐城市东台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旨在明确食品经营者在食品标签、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成分的添加量或含量,未标示的,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