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6日,兰州市城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城关区食药局”依法对城关区甘南路互助巷某食品店食品鸭脖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发现,该店出售的食品鸭脖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26-2005《熟肉制品卫生标准》标准要求,送检样品中检出致病性微生物。2015年8月4日,城关区食药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2016年2月4日,城关区食药局向该食品店邮寄送达412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食品店迟迟没有回音之后,2016年2月29日,城关区食药局向城关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412号行政处罚决定。城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城关区食药监局作出的41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足、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据此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兰州市城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412 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