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网店无故召回食品算欺诈 工商局发布典型案例

百检网 2021-11-15
     晚报讯 记者昨从市工商局了解到,自开展消费市场秩序 专项整治工作以来,我市积*查处各类影响城市形象、扰乱消费秩序、侵害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不断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努力震慑不法经营。广大市民在遇到消费侵权时欢迎拨打12345、12315热线进行 投诉举报。日前,市物价局发布3起消费市场典型非法案例。
 
    2015年10月16日,物价部门对市南区家粮家味酒店依法进行了检查。经查,发现该酒店向就餐顾客收取餐位费1.50元/位和明码标价不规范问题。该酒店价格行为违反《青岛市价格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违规收取餐位费”及“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物价部门依据有关价格法律、法规之规定,责令该酒店立即改正上述价格违规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10.50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16年3月26日,一名外地消费者投诉,称在市北区南山市场经营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白樱花市场新海货厅1035摊位邱忠理业户处购买了4斤4两的活鲜龙虾,付款后,被店内人员偷换成了不足2斤的冷冻龙虾(俗称“掉包”。查实后,市北区市场监管局立即责令邱忠理业户停业,向消费者“退一赔三”。同时对该经营业户欺诈消费者行为立案调查。依据《青岛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禁止从事以次充好、掺杂使假、偷工减料、短尺少秤等经营活动”的规定,市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做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工具、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2015年7月17日,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称青岛甜心猫 食品有限公司欺诈消费者。消费者付款279元在当事人开办的淘宝网店购买了10包商品,当事人于发货次日以打包失误为由将寄出的商品 召回,其后未向消费者说明原因,也没有补发商品。至此,已形成当事人收取了消费者货款而不提供商品的事实,违法所得279元。当事人收取消费者货款而不提供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款第十项之规定,按照《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79元、罚款558元的行政处罚。 (李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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