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晚报讯(记者 黄昆昨天,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
《条例》禁止6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交易方接受价格的行为,包括以指定种类、数量、范围等限定方式,以及以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交易方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行为。
政府定价方面,制定、调整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经营等商品和服务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实行价格听证。定价听证参加人的具体人数、条件和构成比例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但消费者参加人的比例不得少于听证参加人总数的五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