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你在超市买到7袋
昨日,记者从江苏省**人民法院获悉,这样的“维权方式”是从去年年底开始“流行”起来的。对于消费者理性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法院历来依法予以支持,但对于个别维权者“独具匠心”的过度维权行为,法院是不会“绿灯放行”的。法院判决,超市只需按高先生购买7袋食品总价格的十倍作为赔偿。
事件
退一赔十嫌钱少
灵机一动分开结账
今年1月,高先生在无锡某大型超市购买了7袋相同的食品,单价均为16.6元,他共计支付了116.2元。但是,这7袋食品均没有明确标明保质期,高先生遂起诉到法院,要求超市退货退款并赔偿。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高先生提供了7张购物发票,并提出“新《
按理说,高先生向超市索赔的行为完成符合法律规定,只是,细心的法官在审理中发现,高先生提供的这7张发票甚至是在几分钟之内在同一个收银台开出,也就是说:高某是一次性购买了7袋食品但分开结账。
在日常生活中,消费者一次性买多个同样商品是很正常的行为,但一笔一笔分开结账,与大众的消费习惯并不相符,除非有别的特殊需求,比如开发票、赚积分等。值得一提的是,在此案中,高先生提出了“退一赔十”的要求,并分别对这七笔消费提出赔偿要求,此举与一般的消费者维权形式不同。以往,消费者都是以购买的过期商品的总额来主张赔偿金额的。
争议
分开结账
算一次购物还是多次购物
依照法律规定,如果认定高先生为一次购买行为,那么,他可以获得的赔偿金为1162元; 而如果认定为七次购买行为,他便可能获得赔偿7000元。
高先生的购买行为到底应该算一次?还是七次?直接影响到其赔偿数额。法院对此如何认定?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肯定了一点: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超市作为销售者,对其销售的食品把关不严,将保质期不明的食品进行出售,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对消费者承担退还货款、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高先生要求超市退货并返还货款,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高先生分开购买,要求7袋过期食品各赔偿1000元的诉求,法院认为,其在几分钟之内在同一收银台结账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一次购物行为,应按照“退一赔十”向高先生支付赔偿金,遂驳回了高先生要求分7次赔偿的诉讼请求。对于这样的一审判决,当事双方目前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提醒
“惩罚性赔偿”不应 滥用成为谋私工具
1993年我国颁布**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后经2009年8月、2013年二次修订;自1995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后在此基础上于200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到2015年10月1日新《食品安全法》经修订后实施。我国对于消费者的保护,也从退款退货到建立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的力度从“退一赔一”到“退一赔二”到“退一赔三”再到“退一赔十”,增加赔偿的金额从500元到1000元,在鼓励全员打假的进程上,我国法律也不断在进行着促进作用。
个别消费者在发现假冒伪劣产品后,并不单纯为了“维权”,而是企图通过法律条款来达到获取私利的目的,这不仅不能有效地对假冒伪劣产品进行监督,反而给一些小微企业或销售企业带来不利影响。对于这种行为,违反了立法本意,也不符合法律条款规定的情形,是无法得到法院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