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驻站”省消协,“旁听”了
A 598元买块“金表”
表盘掉色消费者获三倍赔偿
法规
按照新《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案例
去年4月消费者王女士通过电视购物购买了一块表,当时商家宣传该款手表为纪念金表,制作手表的材料由黄金等贵金属材料制成。“金表”到货后王女士发现,表盘出现掉色情况。经有关部门调查证实,商家销售的表不是纯金表,涉嫌欺诈。对此,商家为消费者进行“退一赔三”处理,在办理了退货后,商家按598元的手表价款,对消费者进行了3倍的赔偿。
B 27元买到问题蜂蜜
消费者获退赔款297元
法规
根据《
案例
消费者陈女士的丈夫在道里区友谊路一家超市购买了一瓶价值27元的蜂蜜,由于是给老人食用,蜂蜜拿回家后,陈女士细心查看了一番。经仔细检查,陈女士没有找到该瓶蜂蜜的生产日期,并立即去超市要求更换一瓶有生产日期的蜂蜜。超市工作人员表示,陈女士所购买的蜂蜜已经没货了,由于处理此事上商家态度不好,陈女士将此事投诉至消协。经调查,该超市确实向陈女士销售了一瓶没有生产日期的蜂蜜,超市同意为陈女士办理退货,并按《食品安全法》给予陈女士10倍赔偿,退赔共计297元。
提醒
商家销售的商品内有多个零散包装食品,当其中一个包装中的食品出现问题时,商家应按照商品整体的价格赔偿。如消费者在超市购买了一个三联包饮料,销售价格为10元,而其中的一瓶饮料出现质量问题时,商家不能按一瓶饮料价格给予消费者10倍赔偿,而是按照10元的10倍价款,即100元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