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5日,
自正式公告之日起,凡含有此类成分的化妆品,禁止输入及制造,持有掺用此类成分的含药化妆品许可证者,应即向本部办理许可证成分变更登记或自动缴销许可证。
自2016年5月1日起,凡含有此类成分的化妆品,禁止贩卖、供应或意图贩卖、供应而陈列;同日起凡未依本公告规定办理许可证成分变更登记或自动缴销许可证者,许可证由本部依法废止。
前“行政院卫生署”原1985年7月23日卫署药字第539747号公告化妆品含有医疗或毒剧药品基准中,编号第6项“Estradiol、Estrone及Ethinyl estradiol”成分,应予删除。
注:雌二醇Estradiol
雌酮Estrone
乙炔雌二醇Ethinyl estradiol
2015年11月9日部授食字第1041604347号公告已就此事项进行过公告,但禁止贩卖、供应或意图贩卖、供应而陈列的日期为“自2016年7月1日起”,此次公告将此日期修正为“自2016年5月1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