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12月26日讯 12月20日,市民宋女士在漳州元光南路的吉马超市内,给小孩买了一瓶
蒙牛活菌型 乳酸菌乳 饮品,结完账要喝时,才发现这瓶 饮料过期6天了。宋女士当即要求退赔,但双方产生分歧,协商不成。
连日来,宋女士一边拨打食品药品监督投诉电话12331反映情况,一边还参照新版 食品安全法进行学习。宋女士说,按照今年10月1日刚实行的新食品安全法规定,遇到这样的情况,可向超市索要1000元的赔偿。宋女士说,她并非是跟超市无理取闹,而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希望通过这件事,让超市在经营作整改。
昨日,海都记者前往这家超市,发现货架上还有过期的饮料在售卖。对此,芗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介入调查。
超市仍售卖过期饮料 市民难以察觉
宋女士购买的乳饮品和超市收银小票显示,这瓶乳饮品购买于12月20日上午,瓶身喷绘的生产日期是11月19日,保质期限为25天,购买时实际上已过期6天了。
昨天下午,在海都记者的陪同下,宋女士一家再次前往吉马超市寻求解决。没想到,在放置冷饮的冰柜区内,大家又发现了过期饮品正在售卖。
而在超市饮品冷藏专区,海都记者发现,宋女士购买的那款优酸乳,没有过期的。对冰柜内的其他饮品,海都记者也逐一查看了生产日期,随后发现有一款同品牌的袋装酸牛奶,竟有5袋是过期的。这些过期的 酸奶,生产日期都是2015年11月26日,保质期为25天,截至昨天,也已过期4天,但仍然摆放在货架销售。它们掺杂在13袋未过期的同款酸奶当中,消费者不细看未必能察觉。
超市承认过失 赔偿800元
昨日下午,吉马购物超市杨经理称,将对当事工作人员进行内部处罚。事发时在场的超市店长欧阳女士承认,对于宋女士在店里购买到过期食品,是工作人员工作不到位和疏忽所致,对此深表歉意,也向宋女士一家当面致歉。
经协商,宋女士一家获赔800元。欧阳女士称,1000元的赔偿虽然是有法律法规可查,但超市也有困难,她希望能得到宋女士一家的谅解。
随即,海都记者从芗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投诉平台12331已接到宋女士的投诉,并已将投诉件转到了芗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巷所,调查清楚后,将有执法人员继续跟进执法。
新食品安全法已实施 惩罚性赔偿*少1000元
福建嘉铠律师事务所戴律师介绍,从2015年10月1日起,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已正式实施。该法第148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这意味着,食品安全法从原有的补偿性赔偿,向惩罚性赔偿转变,即赔偿金额不超过1000元的,1000元兜底,以补偿消费者支出的经济成本和精神上的损失,鼓励消费者积*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