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购的普及,双十一也成为近年来大家网上购物的狂欢节。你是否已经收到了心仪的商品呢?如果不幸网购失败,该怎样维权呢?南阳的陈先生就因为网购的商品存在问题而将 电商和经销商告上了法庭。
身边的事儿
2014年12月18日,南阳市民陈先生通过天猫网交易服务平台在上海某公司所属的 茶叶专营店购买昆仑雪菊茶叶两盒,共1992元。
拿到产品后,陈先生发现该商品存在以下问题:网页上商家宣传商品时,称该茶叶具有“唤醒健康、平衡血压、血脂、血糖、改善睡眠、提高睡眠质量、增强体质、调节三高、减肥养颜、抗菌消炎”等功效。而茶叶属于食品,陈先生认为该宣传不符合卫生部《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不应标注或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规定,商家的宣传具有虚假性、夸大性。同时,陈先生发现该产品包装上的营养成分表中标示的内容,以及网页上显示的“富含人体有益的18种氨基酸和15种微量元素,抗氧化能力是维生素的10倍以上”等内容并没有标注营养成分的具体含量,这同样违反《 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因此,陈先生认为该商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于是,陈先生就将天猫和上海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退回货款,并支付10倍的赔偿金。
争议焦点
庭审中,天猫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理由是天猫不是卖方,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责任的主体应是生产者和销售者。并且,事后天猫通过互联网调解中心进行过调解,并向原告提供了销售商的有效联系方式,因此天猫不应承担责任。
茶叶的经销商上海某公司称,“富含人体有益的18种氨基酸和15种微量元素,抗氧化能力是维生素的10倍以上”等内容属于对产品特性的描述,并具有科学依据,不属于夸大和虚假宣传,不会对原告造成误导;另外,产品的标示或宣传的瑕疵不等于食品具有伤害性和危险性,不能认定为不安全的食品,不能适用10倍赔偿。
结果
近日,南阳市卧龙区法院一审判决上海某公司退回原告货款1992元,并支付原告10倍赔偿金19920元;同时,原告退回所购雪菊茶叶两盒。天猫不承担责任。
法理解说
法院审理后认为,上海某公司在网页
上宣称产品具有“唤醒健康、平衡血压、血脂、血糖、改善睡眠、提高睡眠质量、增强体质、调节三高、减肥养颜、抗菌消炎”等功效,同时宣称“富含人体有益的18种氨基酸和15种微量元素,抗氧化能力是维生素的10倍以上”。对于普通人而言,很容易就此联想到产品具有治疗作用,根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产品应与实际宣称相符合,但由于原告所买茶叶属于食品,不属药品和保健品,在宣传语中不得具有预防和治疗疾病的内容。另外,商品没有具体标明产品所称富含营养成分的具体含量,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具有夸大和虚假的成分,对原告具有一定的误导作用。
根据现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示、说明书的要求。该案中,涉案胎菊茶叶的标示不符合国家强制性安全标准关于标示的形式要求。因此,被告经销商的行为属于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王海锋通讯员丁清凌李哲